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覆》由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09-30發布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3]第1114號
【發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2003-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覆
(國稅函[2003]第1114號 2003年9月30日)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3〕8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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