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名冊管理辦法
- 檔案號:2013年第18號
-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22日
公告,總 則,工作模式,工作職責,工作流程,附 則,
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8號
為加強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名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1〕71號)等檔案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名冊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2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2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名冊(以下簡稱企業名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1〕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規定程式統一選定,納入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以下簡稱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管理機制的企業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的採集、下發、核實、上報和反饋等工作,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名冊管理是指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下,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定期報送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稅務機關根據上述信息,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反饋名冊核實結果,正確建立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樹型管理體系的業務處理過程。
第四條 企業名冊由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的稅務登記、資格認定、關聯關係以及組織架構等涉稅信息組成。企業名冊的範圍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規範、完善。
第五條 企業名冊管理範圍以合併報表的口徑和工商註冊規範的組織形式為參考,建立統一標準。內資企業名冊管理範圍為納入企業合併報表範圍且進行稅務登記的境內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資企業名冊管理範圍為全球總部控股並在中國境內進行稅務登記的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況的涉稅組織機構。
第二條 凡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規定程式統一選定,納入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以下簡稱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管理機制的企業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的採集、下發、核實、上報和反饋等工作,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名冊管理是指在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下,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定期報送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稅務機關根據上述信息,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反饋名冊核實結果,正確建立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樹型管理體系的業務處理過程。
第四條 企業名冊由總局定點聯繫企業的稅務登記、資格認定、關聯關係以及組織架構等涉稅信息組成。企業名冊的範圍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管理工作需要逐年規範、完善。
第五條 企業名冊管理範圍以合併報表的口徑和工商註冊規範的組織形式為參考,建立統一標準。內資企業名冊管理範圍為納入企業合併報表範圍且進行稅務登記的境內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資企業名冊管理範圍為全球總部控股並在中國境內進行稅務登記的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他特殊情況的涉稅組織機構。
工作模式
第六條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稅務機關要在《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框架下,共同構建起稅企合作、縱向聯動、協調高效的企業名冊管理工作模式。
第七條 稅企合作是指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和稅務機關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贏的原則,合作開展企業名冊管理,共同預防和控制稅務風險。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企業名冊報送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合法使用企業名冊信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提高名冊管理水平。
第八條 縱向聯動是指採取集中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充分發揮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稅務機關的企業名冊管理能力。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要組織落實好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的報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層層落實名冊核實工作,實現縱向聯動。
第九條 協調高效是指按照業務關聯、職責明晰、銜接緊密的原則,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稅務機關要合理界定內部各部門、各層級、各崗位的工作職責,並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七條 稅企合作是指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和稅務機關遵循平等、互信、互助、共贏的原則,合作開展企業名冊管理,共同預防和控制稅務風險。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企業名冊報送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合法使用企業名冊信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提高名冊管理水平。
第八條 縱向聯動是指採取集中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充分發揮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稅務機關的企業名冊管理能力。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要組織落實好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的報送和校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層層落實名冊核實工作,實現縱向聯動。
第九條 協調高效是指按照業務關聯、職責明晰、銜接緊密的原則,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稅務機關要合理界定內部各部門、各層級、各崗位的工作職責,並使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工作職責
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統籌安排企業名冊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規範企業名冊範圍和內容,完善企業名冊管理辦法;
(二)組織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開展企業名冊整理和報送工作;
(三)組織省以下稅務機關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工作;
(四)向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反饋企業名冊核實結果,引導其開展企業名冊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國性的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做好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省稅務機關負責整理、上報稅務行政區劃代碼、名稱和對應關係等信息,完成企業名冊管理代碼準備工作;
(二)省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的核實、修訂和上報工作;
(三)地市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的核實工作,修訂和上報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
(四)屬地稅務機關負責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的工作要求,核實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
(五)其他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承擔企業名冊的整理、報送和校正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根據稅務機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企業名冊的整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二)配合稅務機關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工作;
(三)根據稅務機關反饋的核實結果,組織開展企業名冊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一)規範企業名冊範圍和內容,完善企業名冊管理辦法;
(二)組織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開展企業名冊整理和報送工作;
(三)組織省以下稅務機關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工作;
(四)向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反饋企業名冊核實結果,引導其開展企業名冊校正工作;
(五)其他全國性的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做好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省稅務機關負責整理、上報稅務行政區劃代碼、名稱和對應關係等信息,完成企業名冊管理代碼準備工作;
(二)省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的核實、修訂和上報工作;
(三)地市稅務機關負責組織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的核實工作,修訂和上報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
(四)屬地稅務機關負責根據上級稅務機關的工作要求,核實稅務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名冊;
(五)其他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承擔企業名冊的整理、報送和校正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根據稅務機關工作要求,組織開展企業名冊的整理、審核、匯總和報送工作;
(二)配合稅務機關開展企業名冊核實工作;
(三)根據稅務機關反饋的核實結果,組織開展企業名冊校正工作;
(四)其他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 總局定點聯繫企業與相關稅務機關要充分依託大企業稅收信息化平台和工具,每年定期開展企業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名冊管理工作分為代碼準備、名冊採集、任務分發、名冊核實、結果上報、名冊反饋和工作總結七個階段。具體工作內容和時間要求如下:
(一)代碼準備階段。9月30日前,省稅務機關整理當年稅務行政區劃代碼、名稱和對應關係等信息,並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完成企業名冊管理代碼準備工作。
(二)名冊採集階段。10月31日前,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整理、審核和匯總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並按照稅務機關的指定方式,將企業名冊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三)任務分發階段。11月15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稅務行政區劃關係,將採集的企業名冊分發至各地稅務機關。
(四)名冊核實階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稅務機關根據任務分髮結果,組織完成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核實工作。具體可採取與現行征管系統信息比對、與第三方信息比對、向企業核實信息以及到企業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名冊核實工作。
(五)結果上報階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名冊核實結果,標註、修訂與企業報送情況不符的名冊信息,並將核實和修訂結果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同時,省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部門應當根據名冊核實結果,組織調整現行征管系統中的“大企業管理層級標識”,實現企業名冊信息共享。
(六)名冊反饋階段。次年1月20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將核實後的企業名冊反饋給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由其根據核實結果,區分不同情況,開展信息校正工作。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需在當年報送稅務遵從責任報告時,將校正結果反饋國家稅務總局。
(七)工作總結階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稅務機關根據工作中暴露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工作總結,提出工作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實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四條 企業名冊管理工作分為代碼準備、名冊採集、任務分發、名冊核實、結果上報、名冊反饋和工作總結七個階段。具體工作內容和時間要求如下:
(一)代碼準備階段。9月30日前,省稅務機關整理當年稅務行政區劃代碼、名稱和對應關係等信息,並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完成企業名冊管理代碼準備工作。
(二)名冊採集階段。10月31日前,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整理、審核和匯總本級及其成員企業名冊,並按照稅務機關的指定方式,將企業名冊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三)任務分發階段。11月15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稅務行政區劃關係,將採集的企業名冊分發至各地稅務機關。
(四)名冊核實階段。12月15日前,省以下稅務機關根據任務分髮結果,組織完成稅務行政區劃內企業名冊核實工作。具體可採取與現行征管系統信息比對、與第三方信息比對、向企業核實信息以及到企業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名冊核實工作。
(五)結果上報階段。12月31日前,省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名冊核實結果,標註、修訂與企業報送情況不符的名冊信息,並將核實和修訂結果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同時,省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部門應當根據名冊核實結果,組織調整現行征管系統中的“大企業管理層級標識”,實現企業名冊信息共享。
(六)名冊反饋階段。次年1月20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將核實後的企業名冊反饋給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由其根據核實結果,區分不同情況,開展信息校正工作。總局定點聯繫企業集團總部需在當年報送稅務遵從責任報告時,將校正結果反饋國家稅務總局。
(七)工作總結階段。次年1月31日前,省稅務機關根據工作中暴露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工作總結,提出工作建議。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實施工作考核,提升工作水平。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地市稅務機關定點聯繫(或列名)企業名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