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是一則通知。

簡介,一、價格調整具體安排,二、工作要求,

簡介

發改價格[2014]1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2013年6月,我委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調整了天然氣價格。方案實施後,國內資源開發和海外資源引進速度明顯加快,天然氣供應能力顯著增強;資源配置趨於合理,天然氣利用效率進一步提高。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總體安排,按照2015年實現與增量氣價格並軌的既定目標,我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了進一步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整具體安排

在保持增量氣門站價格不變的前提下,適當提高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門站價格,具體為:
(一)非居民用存量氣門站價格適當提高。
非居民用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廣東、廣西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按與全國水平銜接的原則適當提高。調整後的各省(區、市)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見附表。
鑒於目前化肥市場低迷,化肥用氣調價措施暫緩出台,待市場形勢出現積極變化時再擇機出台。用氣化肥企業需承擔冬季調峰責任。
(二)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不作調整。
(三)進一步落實放開進口液化天然氣(LNG)氣源價格和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政策。需要進入管道與國產陸上氣、進口管道氣混合輸送並一起銷售的,供需雙方可區分氣源單獨簽訂購銷和運輸契約,氣源和出廠價格由市場決定,管道運輸價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時間。上述方案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二、工作要求

天然氣價格調整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認真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建立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調價方案平穩出台。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加強與用氣企業的溝通和協商,爭取用戶的理解和支持。
(二)保障天然氣市場供應。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各地要強化需求側管理,鼓勵在終端消費環節推行非居民用氣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政策。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不得採取扣減居民氣量、將居民獨立採暖用氣列為非居民用氣等方式,變相提高居民用氣價格;轉供企業不得扣減或挪用居民氣量。增量氣中居民氣量發生變化的,供需雙方應據實核定。
(三)合理安排銷售價格。各地要抓緊開展銷售價格疏導工作,加強成本監審,從緊核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綜合考慮天然氣採購成本,兼顧用戶承受能力,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其中,車用氣銷售價格政策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同時,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等檔案要求,認真落實養老機構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執行、非公立醫療機構用氣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等政策。
此外,要根據已出台的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指導意見,抓緊建立健全階梯價格制度。
(四)確保計程車等用氣行業穩定。對計程車行業,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料附加標準疏導氣價調整影響;疏導前要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輛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採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調整對計程車行業的影響;對城市公交和農村道路客運,繼續按現行補貼政策執行。對供熱企業,各地要積極推進供熱價格改革,適當理順供熱價格,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對西部個別省份以及確有困難的供熱企業等,供氣企業要給予適當價格優惠。
(五)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大天然氣價格特別是車用氣價格的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對不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門站價格,轉供過程中變相加價,以及加氣站搭車漲價、哄抬價格,或停供、限供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天然氣生產和進口企業每年3月底前要將上年液化天然氣(LNG)、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生產和進口數量,與用戶簽訂的購銷契約,以及實際銷售氣量和價格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有針對性地宣傳解釋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確保方案平穩實施。
附:各省(區、市)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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