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1]440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部分抗微生物類和循環系統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 地點:國家發展改革委
- 時間: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 屬性:發改價格[2011]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在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和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委決定調整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抗微生物類和循環系統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單獨定價藥品價格按附屬檔案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統一定價藥品價格按附屬檔案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附屬檔案一中未列的規格,以及附屬檔案二中未列的劑型和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這次公布的價格。
三、取消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個別單獨定價藥品價格(詳見附屬檔案三)。同時,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產的單硝酸異山梨酯緩釋片的單獨定價資格和價格。
四、上述價格調整後,凡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後的價格執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我委(價格司)。
六、上述價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執行。
一、降低抗微生物類和循環系統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其中,單獨定價藥品價格按附屬檔案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統一定價藥品價格按附屬檔案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規定執行。附屬檔案一中未列的規格,以及附屬檔案二中未列的劑型和規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這次公布的價格。
三、取消已停止生產或進口的個別單獨定價藥品價格(詳見附屬檔案三)。同時,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產的單硝酸異山梨酯緩釋片的單獨定價資格和價格。
四、上述價格調整後,凡與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調整後的價格執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報我委(價格司)。
六、上述價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一、單獨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
二、統一定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
三、取消部分單獨定價藥品價格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