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衛生救護培訓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發布文號】發改價格[2007]3450號
【發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2007-12-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衛生救護培訓收費有關問題的批覆
(發改價格[2007]3450號)

中國紅十字總會:
報來《關於衛生救護培訓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紅總字[2007]4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紅十字會接受企事業單位等委託,開展衛生救護培訓可以收取培訓費,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二、紅十字會對在校學生、城市居民和農民組織開展的衛生救護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紅十字會開展衛生救護培訓,要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培訓並收費。
四、紅十字會開展衛生救護培訓,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各級紅十字會要認真做好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公示工作,並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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