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5月25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 發布機關:國家發改委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25日
通知全文,通知解答,調整背景,積極影響,鼓勵舉措,保障措施,

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決定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完善價格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建立反映供求變化的彈性價格機制
將居民用氣由最高門站價格管理改為基準門站價格管理,價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水平(增值稅稅率10%)安排,各省(區、市)基準門站價格見附屬檔案。供需雙方可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實現與非居民用氣價格機制銜接。方案實施時門站價格暫不上浮,實施一年後允許上浮。
目前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門站價差較大的,此次最大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每千立方米350元,剩餘價差一年後適時理順。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實施。
二、推行季節性差價政策,鼓勵市場化交易
供需雙方要充分利用彈性價格機制,在全國特別是北方地區形成靈敏反映供求變化的季節性差價體系,消費旺季可在基準門站價格基礎上適當上浮,消費淡季適當下浮,利用價格槓桿促進削峰填谷,鼓勵引導供氣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
鼓勵供需雙方通過上海、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平台進行公開透明交易,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形成市場交易價格。
三、合理疏導終端銷售價格,從緊安排調價幅度
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理順後,終端銷售價格由地方政府綜合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和當地財政狀況等因素,自主決策具體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等,調價前須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2018年如調整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原則上應在8月底前完成。
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地方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降低企業用氣成本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檔案要求,加強省內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監管,減少供氣中間環節,降低過高的輸配價格,並結合居民階梯氣價制度的完善,降低一檔氣銷售價格調整幅度,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四、對低收入群體等給予適當補貼,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氣價格理順後,對城鄉低收入群體和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由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利用大氣污染防治等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
五、工作要求
居民用氣價格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做細方案,精心部署,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完善應急措施,確保方案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溝通協商,認真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行。門站價格允許浮動後,供氣企業要與下游燃氣企業充分溝通,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燃氣企業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各地要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三)做好低收入群體等補貼工作。各地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摸清底數,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方案,可採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北方地區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
(四)加強宣傳解釋。各地出台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方案時,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準確解讀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確保方案平穩實施。
此外,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由11%降低至10%,現行非居民基準門站價格也作了相應調整,統一執行附屬檔案中價格水平。各地要綜合考慮門站價格調整及增值稅稅率下調對省內運銷環節的影響等因素,統籌安排好終端銷售價格,將稅率下調的好處全部讓利於終端用戶。
附屬檔案:各省(區、市)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5日

通知解答

調整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就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企業稅費和用能成本、最佳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進行部署。天然氣是重要的基礎性能源,氣價降低可有效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減輕實體經濟企業負擔。2017年上半年,根據改革後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機制,我委首次對天然氣跨省管道組織開展了定價成本監審,核減了管道運輸企業成本,並根據成本監審結果下調了管道運輸價格。管道運輸價格下調,加之天然氣增值稅稅率調整,為降低非居民用氣基準門站價格提供了空間。這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具體舉措,也是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改革的結果。基準門站價格調整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供應各地的門站價格原則上同步等額降低,充分釋放降價紅利,惠及下游。
需要說明的是,居民用氣門站價格自2010年以來一直未作調整,此次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下調後,居民與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仍存在一定價差,因此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總體不作調整。

積極影響

 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每立方米降低0.1元,按政府管理價格的非居民用氣約700億立方米測算,每年將直接減輕下游工業、發電、集中供熱、計程車,以及商業、服務業等用氣行業企業負擔70億元左右。如果考慮政府管理價格的天然氣價格降低,對市場化定價天然氣的帶動影響,則占國內消費總量80%左右的非居民用氣價格都有望降低,降價總額可達160億元以上,將有效降低企業用氣成本,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與此同時,氣價降低也有利於天然氣清潔能源推廣利用,進而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

鼓勵舉措

 2013年以來,天然氣價格改革蹄疾步穩,不僅全面理順了非居民用氣價格,價格市場化水平也不斷提高。現占消費總量80%以上的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已由市場主導形成。
為推動天然氣市場化交易,促進市場價格形成,國家一直鼓勵和倡導天然氣進入公開交易平台透明交易。此次,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價格手段調節供需的作用,擴大天然氣市場交易規模,允許所有進入上海、重慶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公開交易的天然氣,價格完全由市場交易形成。這是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的重要嘗試,也為天然氣價格市場化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保障措施

 方案出台後,國家要求各地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確保方案平穩實施。一是儘快落實降價措施。要求各地結合門站價格降低,天然氣增值稅稅率下調對終端銷售環節的影響,以及加強省內輸配價格監管等因素,儘快降低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確保降價措施落實到位。二是保障資源穩定供應。要求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加大上游勘探開發力度,提早確定冬季進口資源,加快推進儲運設施建設,解決管輸能力瓶頸問題,保障資源穩定供應和市場平穩運行。三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加大價格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串通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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