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桐柏、泰安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桐柏、泰安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桐柏、泰安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問題的通知
  • 國家:中國
  • 主體:國家發展改革委
  • 客體:桐柏、泰安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問題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桐柏、泰安

主要內容

發改價格[2007]1517號
上海、浙江、山東省(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華東電網有限公司:
山東省物價局《關於核定泰安抽水蓄能電站上網電價的請示》(魯價格發[2006]38號)和華東電網有限公司《關於華東桐柏抽水蓄能電站租賃費的請示》(華東電網財[2007]169號)均悉。經研究,現將抽水蓄能電站有關電價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04]71號)下發後審批的抽水蓄能電站,由電網經營企業全資建設,不再核定電價,其成本納入當地電網運行費用統一核定;發改能源[2004]71號檔案下發前審批但未定價的抽水蓄能電站,作為遺留問題由電網企業租賃經營,租賃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補償固定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
二、核定的抽水蓄能電站租賃費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消化50%,發電企業和用戶各承擔25%。發電企業承擔的部分通過電網企業在用電低谷招標採購抽水電量解決;用戶承擔的部分納入銷售電價調整方案統籌解決。
三、核定浙江桐柏、山東泰安抽水蓄能電站年租賃費分別為4.84億元、4.59億元(含稅,下同)。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上海、浙江、山東電網公司採購抽水電量的指導價格分別為每千瓦時0.367元、0.367元和0.296元,由發電企業自願選擇發電。上海、浙江、山東電網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分別提高0.6厘錢、0.4厘錢、0.7厘錢,納入下次銷售電價調整方案統籌解決。如果電網企業採購抽水電量的實際價格低於上述指導價,則相應降低銷售電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七月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