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結合國內外天然氣市場形勢,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推進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

通知,解答,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3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結合國內外天然氣市場形勢,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推進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放開化肥用氣價格
為推進化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最佳化天然氣資源配置,全面放開化肥用氣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鼓勵化肥用氣進入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實現價格公開透明。
二、實施時間
上述方案自2016年11月10日起實施。
三、工作要求
推進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通力合作,精心組織,確保改革方案平穩出台。
(一)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各地要加強市場監測分析預警,建立應急預案,及時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完善應急措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特別是做好冬季用氣高峰供應工作;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加強溝通和協商,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保持化肥市場基本穩定。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與化肥企業溝通,妥善協商具體價格,對用氣量大或承擔調峰責任的化肥企業,價格給予適當折讓,折讓幅度與停供、斷供時間和氣量掛鈎;對轉型期確有困難的化肥企業給予適當價格優惠,確保平穩退出。
(三)加強天然氣市場監管。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化肥用氣價格和化肥市場價格監測,依法查處通過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等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價格,以及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台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5日

解答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決定全面放開化肥用氣價格。就社會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
問:放開化肥用氣價格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3年以來,國內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LNG),以及除化肥企業用氣外的直供用戶用氣價格均已放開。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考慮到化肥市場低迷等因素,對化肥企業給予一定過渡期,化肥用氣價格2013年、2014年少提或不提,2015年也未隨其他直供用戶價格放開。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供氣企業和化肥企業就化肥生產用氣數量、比重爭議不斷,而且長期享受特殊氣價政策不利於促進化肥企業轉型升級,也不利於最佳化天然氣資源配置,社會各方面要求推進改革的呼聲較高。
當前國內天然氣市場供求形勢寬鬆,可替代能源價格低位運行,市場競爭激烈,各方面市場化意識逐步增強,為放開化肥用氣價格提供了有利條件。為此,國家決定抓住這一時機,全面放開化肥用氣價格。
問:放開化肥用氣價格有何積極意義?
答:全面放開化肥用氣價格,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意味著改革再向市場化目標邁進了一步。從定價範圍看,化肥用氣價格放開後,除陸上管道氣供城市燃氣門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所有用戶用氣價格均已實現市場化。從氣量上看,化肥用氣價格放開後,除少量涉及民生的居民用氣外,占消費總量80%以上的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主要由企業自主協商決定。更為重要的是,化肥用氣價格市場化,將進一步提高供需雙方市場化意識,激發市場活力,有利於通過市場化手段推進化肥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問:化肥用氣價格放開後化肥市場是否會受影響?
答:化肥用氣價格放開不會導致價格明顯變化,也不會對化肥市場產生大的影響。主要由於:一是當前國際國內天然氣市場供應形式寬鬆、競爭激烈,且化肥用氣與其他非居民用氣門站價差不大,化肥用氣價格不存在大幅上漲的基礎。二是國家要求供氣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加強與化肥企業溝通,妥善協商確定具體價格,對用氣量大和承擔調峰責任的化肥企業,給予適當價格折讓,而多數化肥企業承擔了調峰責任,可以享受可中斷氣價優惠政策。三是目前我國化肥行業產能整體過剩,全國尿素產能8200萬噸左右,其中煤制尿素和氣制尿素產能分別為6000萬噸和2200萬噸左右,而2015年國內尿素消費量僅為5500萬噸左右。這意味著即使局部地區化肥用氣價格出現一定波動,影響氣制尿素生產成本變化,也不會對化肥市場產生大的影響。
問:國家將採取哪些措施保障化肥用氣價格放開後天然氣市場平穩運行?
答:化肥用氣價格放開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確保改革措施平穩實施。一是要求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特別是做好冬季用氣高峰供應工作,確保市場平穩運行;二是要求供氣企業加強與化肥企業溝通協商,對用氣量大或承擔調峰責任的化肥企業,給予適當價格折讓,折讓幅度與停供、斷供時間和氣量掛鈎;對轉型期確有困難的化肥企業給予適當價格優惠,確保平穩退出。三是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化肥用氣價格和化肥市場價格監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台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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