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指導意見

2016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農經〔2016〕537號印發《關於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提高貧困地區發展能力,夯實發展基礎;推進貧困地區產業發展,增強發展後勁;改善貧困地區民生條件,共享發展成果;加強貧困地區生態保護和建設,保護青山綠水;保障措施6部分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農經〔2016〕537號
  • 印發時間:2016年3月1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6年3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脫貧攻堅的指導意見
發改農經〔2016〕537號
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薄弱,生態環境相對脆弱,是制約脫貧致富的重要因素,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短板中的短板。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加快貧困地區脫貧攻堅步伐,現就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發展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推進脫貧攻堅,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能力扶貧強基礎,產業扶貧增後勁,民生扶貧兜底線,生態扶貧添收益,大幅度增加對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支持貧困地區、貧困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為完成脫貧攻堅戰略目標、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突出重點,整合資源。把脫貧攻堅作為“十三五”時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支持貧困地區以脫貧攻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為統領,加強對涉農領域資金的統籌使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突出精準,確保成效。堅持問題導向,按照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脫貧成效精準的要求,圍繞貧困地區發展需求和貧困人口實際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因人因地施策,確保實現貧困人口脫貧增收。
——突出服務,上下聯動。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精細化管理,加快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進度,最佳化計畫編報下達流程,強化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加強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的上下聯動,以及與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的橫向協同,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監管,公開透明。深入推行涉農資金分配和項目安排公告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資項目民主決策機制和民眾監督機制。逐級落實監管責任,構建政府監督、民眾參與、社會協同、法制保障的綜合監管格局。
(三)主要目標。“十三五”時期,中央預算內農林水利建設投資用於貧困地區的比重達到40%左右,地方同步加大投入,並視情況進一步增大傾斜支持力度,力爭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條件得到明顯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得到明顯加強,特色農業和農村二三產業得到加快發展。
二、提高貧困地區發展能力,夯實發展基礎
(四)提高貧困地區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能力。強基礎、補短板,著力加快貧困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夯實農業發展基礎。根據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和糖料主產區生產發展規劃,“十三五”時期,對納入範圍的165個貧困縣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需求予以優先保障,安排投資計畫時予以傾斜支持,確保在貧困縣新建高標準農田3000萬畝以上,力爭率先完成貧困縣高產穩產糧田和糖料蔗基地建設任務。
(五)加快推進貧困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以加快國務院確定的172項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為統領,優先啟動實施貧困地區重大水利工程項目,不斷鞏固和提升貧困地區的防洪抗旱減災能力和水資源保障水平。全面加快吉林松原灌區、黑龍江尼爾基水庫引嫩擴建骨幹一期、湖北鄂北水資源配置、湖南莽山水庫、貴州夾岩水利樞紐及黔西北調水、西藏拉洛水利樞紐、甘肅引洮供水二期、雲南德厚水庫、黃河下游防洪等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設,新開工引江濟淮、雲南滇中引水、內蒙古引綽濟遼、四川向家壩灌區、新疆大石峽、廣西馱英水庫及灌區、青海引大濟湟西乾渠等一批重大工程,推動各項在建工程儘快建成發揮效益。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在具備開發條件的地區再籌劃論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
三、推進貧困地區產業發展,增強發展後勁
(六)推進貧困地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啟動實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百縣千鄉萬村”試點示範工程,將貧困縣優先納入實施範圍,指導貧困縣編好做實試點示範實施方案。繼續加大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建設基金對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探索實行基金安排額度與帶動農民增收程度、實現脫貧解困戶數掛鈎機制。構建政銀企社多方合作機制,著力打造一批產業鏈條長、市場效益好、商業模式新、較好帶動農民就業創業和致富增收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產業扶貧模式。研究設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投資基金,統籌加大對貧困地區子基金或優質項目的支持力度。
(七)探索小水電產業扶貧模式。支持貧困地區合理開發小水電,重點選取部分水能資源豐富的貧困縣,研究採取“國家引導、市場運作、貧困戶持股並持續受益”的扶貧模式,建立貧困戶直接受益機制。選擇在部分地區部分項目開展試點,在受益範圍如何確定、貧困戶的認定與退出機制、分紅標準與模式等方面開展探索,及時總結試點經驗,視情況決定下一步支持方式。
(八)因地制宜實施農村沼氣扶貧工程。在畜禽糞便、秸稈等農業農村廢棄物資源豐富的貧困地區,建設一批規模化大型沼氣工程、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工程所產沼氣優先向相對集中居住的農戶供氣,其餘沼氣通過提純後併入城鎮天然氣管網、沼氣發電、養殖場自用等方式充分利用。沼渣沼液加工有機肥,生產綠色、有機農產品,促進農牧結合、種養循環。通過工程建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解決農民用能用肥問題,增加秸稈銷售等收入,帶動農民增收節支。
(九)支持貧困地區林業特色產業發展。加大對貧困地區林業特色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結合退耕還林等工程建設,重點支持用材林、木本油料等發展,著力打造標準化、專業化、規模化的產業基地,提高產業發展的質量效益。推行以企業帶動、農民合作組織聯動的機制,把投入到基地的建設資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戶,提高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參與度和收益度。
四、改善貧困地區民生條件,共享發展成果
(十)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按照鞏固成果、穩步提升的原則,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和脫貧攻堅等工作部署,有針對性地加強貧困地區已建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保護、水廠改造、配套延伸、水質檢測和運行管護,進一步提高農村集中供水率、自來水普及率、水質達標率和供水保證率,促進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一)完善貧困地區農業防災減災體系。抓緊實施牧區草原防災減災工程規劃,對於納入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範圍的124個牧區半牧區縣予以傾斜支持,提高草原雪災、火災、生物災害防控能力,優先支持建檔立卡貧困牧民建設牲畜暖棚,保障牲畜安全過冬,避免牧民因災致貧返貧。
(十二)加快貧困地區水庫移民脫貧解困步伐。加快修訂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實現資金分配向貧困群體傾斜。推動各地相應完善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集中部分資金繼續推進特困移民避險解困工作,對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等地區的特困移民,加快實施移民搬遷,並通過產業扶持、教育培訓等措施,實現特困移民有業可就、穩定脫貧。要加強與扶貧部門的溝通銜接,將符合條件的貧困移民村、貧困移民戶、貧困移民人口納入當地建檔立卡範圍,抓緊編制貧困移民脫貧攻堅工作方案,納入當地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十三五”規劃,並加強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與扶貧資金的整合,發揮政策疊加效應,確保2020年實現水庫移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五、加強貧困地區生態保護和建設,保護青山綠水
(十三)著力加強貧困縣石漠化治理。以136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10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為重點,加大石漠化綜合治理力度。堅持“治石與治貧”相結合,強化生態經濟林、木竹原料林、林下經濟、草食畜牧業、生態旅遊業等發展,培育綠色增長點,改善石漠化地區貧困人口的生產生活條件,帶動和促進貧困人口就業增收,加快石漠化區域扶貧脫貧步伐。
(十四)加大貧困地區生態建設力度。加大對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貧困縣天然林資源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農牧交錯帶已墾草原治理等重大生態工程支持力度。各地在分解中央下達的投資計畫時,貧困縣的生態建設投資規模和增幅要高於全省平均水平15%以上,新增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優先向貧困縣傾斜。積極創新工程建設方式,鼓勵工程區範圍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投工投勞,提高貧困人口參與度和受益水平。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綜合考慮物價水平和地方自籌能力等因素,逐步提高貧困地區生態建設等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對於在貧困地區安排的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農村飲水、灌區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生態建設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
(十六)創新資金安排方式。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戶資金規模,採取多種方式,使扶貧對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中央投資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保扶貧對象優先受益,產業扶貧項目要建立健全帶動貧困戶脫貧增收的利益聯接機制。鼓勵貧困地區以縣為平台,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源,既要避免同領域資金的重複投入,也要加強相近領域資金的協同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堅持省負總責、縣抓落實、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及時總結支持貧困地區農林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扶貧攻堅的主要做法、經驗和存在問題,定期向我委報告。我委將建立農口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與扶貧工作掛鈎機制,將脫貧工作成效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和項目的重要依據。對工作成效好的省(區、市),適當增加下一年度農林水利投資規模。對工作重視不夠的省(區、市),適當調減下一年度投資規模。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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