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LY/T 1755-2008)》由國家林業局濕地研究中心提出。由國家林業局歸口。由國家林業局濕地研究中心起草。崔麗娟、張曼胤、王義飛為主要起草人。《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LY/T 1755-2008)》為國家林業局於2008年9月3日發布,於2008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外文名: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f National Wetland Park
- 書名: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
- 作者:國家林業局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9382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5頁
- 開本:16
- 定價:16.00
綜述,規範內容,
綜述
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行業標準
LY/T 1755-2008
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f national wetland park
2008-09-03發布 2008-12-01實施
國家林業局 發布
前言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濕地研究中心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林業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林業局濕地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麗娟、張曼胤、王義飛。
規範內容
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的基本原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其功能分區和建設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LY/T 5132-1995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濕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暫時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水區。
3.2
濕地公園 wetland park
擁有一定規模和範圍,以濕地景觀為主體,以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為核心,兼顧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濕地合理利用示範,蘊涵一定文化或美學價值,可供人們進行科學研究和生態旅遊,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濕地區域。
3.3
國家濕地公園 national wetland park
經國家濕地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濕地公園。
4 總則
4.1基本原則
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應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防止濕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發,通過適度人工干預,保護、修復或重建濕地景觀,維護濕地生態過程,展示濕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實現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要根據濕地保護和區域經濟發展等進行統籌規劃;根據濕地的地域特點和保護目標合理布局;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可以先易後難,分步實施,分期建設。
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因地制宜。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應重點突出濕地景觀,保留濕地的生態特徵;最大限度維持區域的自然風貌,體現特色;在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展示和濕地合理利用示範、濕地自然景觀和濕地人文景觀營造時要因地制宜。
4.2建設目標
在對濕地生態系統有效保護的基礎上,示範濕地的保護與合理利用;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為公眾提供體驗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閒場所。
5 設立的基本條件
5.1 面積
國家濕地公園的面積應在20hm2以上。
國家濕地公園中的濕地面積一般應占總面積的60%以上。
5.2 整體風貌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築設施、人文景觀及整體風格應與濕地景觀及周圍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5.3 濕地生態系統
國家濕地公園中的濕地生態系統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的自然濕地或人工濕地。
濕地生態需水應得到保證。
濕地水質應符合GB 3838- 2002的要求。
5.4 科普宣教
國家濕地公園應具備一定的基礎設施,可以開展濕地科普教育和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5.5 管理條件
國家濕地公園應設有管理機構,區域內無土地權屬爭議。
6 功能分區
6.1 分區結構
國家濕地公園一般包括濕地保育區、濕地生態功能展示區、濕地體驗區、服務管理區等區域。
6.2 分區內容
6.2.1 濕地保育區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需要保護或恢復的濕地區域。
需要保護的濕地區域一般具有相對明顯的濕地生態特徵和完整的濕地生態過程,或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或是濕地生物的棲息場所或遷徙通道。對有潛在生態價值的受損濕地,進行濕地恢復。
在濕地保育區內,可以針對特別需要保護或恢復的濕地生態系統、珍稀物種的繁殖地或原產地設定禁區或臨時禁入區。
6.2.2 濕地生態功能展示區
展示濕地生態特徵、生物多樣性、水質淨化等生態功能的區域。
6.2.3 濕地體驗區
國家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分布的濕地區域。
可以體驗濕地農耕文化、漁事等生產活動,示範濕地的合理利用,本區域允許遊客進行限制性的生態旅遊、科學觀察與探索,或者參與農業、漁業等生產過程。
6.2.4 服務管理區
服務管理區是指在濕地生態特徵不明顯或非濕地區域建設的可供遊客進行體憩、餐飲、購物、娛樂、醫療、停車等活動,以及管理機構開展科普宦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場所。
7主要建設內容
7.1 保護恢復工程建設
7.1.1 保護工程建設
針對需要保護的濕地生態系統和生物物種開展的工程。
包括隔離設施、管護站點和保護警示標識等設施建設。
7.1.2 恢復工程建設
包括濕地基底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結構修復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質恢復等內容,可以建設水中生境島嶼、開闊水域、河流片段、淺水灘涂以及帶水沼澤等,以營造或恢復適合濕地生物棲息的生境。
濕地基底恢復可以通過採取工程措施,對濕地的地形、地貌進行改造,維護基底的穩定性。
濕地生態系統結構修復或重建可以通過植物配置、動物放養、鳥類招引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結構的完整。所用的動植物物種應採用本地種。
濕地水文水質恢復包括濕地水文條件的恢復和濕地水質的改善。濕地水文條件的恢復可通過補水、滯水等措施來實現。濕地水質的改善可通過控制進入濕地公園水體的污染源,改造植被結構來實現。
7.2 景觀建設
7.2.1 水體景觀建設
濕地公園內的湖泊、溪流、泡沼、灘涂以及庫塘等以水為主體的景觀建設。
水體景觀的邊坡宜採用自然或生態的護岸措施。
7.2.2 植被景觀建設
濕地公園內以雛護濕地生態系統和滿足遊客觀賞需求的植物的配置與管理。
應以濕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濕地植物為主。
應考慮植物種類和景觀的多樣性以及水體淨化等生態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物種應採用本地種。
7.2.3 人文景觀建設
各種源於濕地的具有文化內涵的景觀建設。
應與周邊濕地自然景觀相協調,體現地域特色。
應優先採用生態材料和工藝。
7.3 宣教工程建設
7.3.1 解說與宣教標識系統建設
解說系統是指通過講解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宣傳濕地和環保知識的材料及相關設備設施。
國家濕地公園應設立標誌、標識、標牌和解說牌等,標誌、標識、標牌和解說牌‘應設定合理、圖文清晰、科學規範、整潔美觀,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國家濕地公園應配備充足的文字、圖片和多媒體等展示設施。
解說與宣教標識系統所用材料應符合有關環保要求。
7.3.2 宣教中心建設
國家濕地公園宣教中心應有固定的場所,一般設在服務管理區內。宣教中心應展示國家濕地公園所處的地理位置、區域概況及與濕地生態系統相關的知識等。
7.4 科研監測工程建設
包括科研監測儀器的配備、科研監測設施的建設等。
7.5 遊覽設施建設
7.5.1 指示牌
國家濕地公園的邊界、出入口、功能區、景觀、游徑端點和險要地段,應設定明顯的指示牌,以表達界限、指導方向、闡述園規、介紹情況、提示警告等信息。
指示牌的色彩和規格,應根據設定地點、指示內容等具體情況進行設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標識符號,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7.5.2 游步道建設
一般道路不建議使用柏油、水泥等人工材料,游步道建議採用生態材料鋪設。
7.5.3 交通工具
各種旅遊機動車(船),應以電瓶車(船)或石油液化氣車(船)為主。
7.6安全、衛生工程建設
按照LY/T 5132-1995中6.5“安全、衛生工程”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
7.7管理能力建設
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恢復和合理利用,及經營管理工作。
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應配備必要的管理巡護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國家濕地公園建設的基本原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其功能分區和建設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濕地公園的建設工作。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LY/T 5132-1995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濕地wetlands
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暫時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做成或成水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水區。
3.2
濕地公園 wetland park
擁有一定規模和範圍,以濕地景觀為主體,以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為核心,兼顧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展示、科普宣教和濕地合理利用示範,蘊涵一定文化或美學價值,可供人們進行科學研究和生態旅遊,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濕地區域。
3.3
國家濕地公園 national wetland park
經國家濕地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濕地公園。
4 總則
4.1基本原則
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應從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完整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防止濕地退化的基本要求出發,通過適度人工干預,保護、修復或重建濕地景觀,維護濕地生態過程,展示濕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實現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國家濕地公園建設要根據濕地保護和區域經濟發展等進行統籌規劃;根據濕地的地域特點和保護目標合理布局;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可以先易後難,分步實施,分期建設。
突出重點、體現特色、因地制宜。國家濕地公園建設應重點突出濕地景觀,保留濕地的生態特徵;最大限度維持區域的自然風貌,體現特色;在濕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展示和濕地合理利用示範、濕地自然景觀和濕地人文景觀營造時要因地制宜。
4.2建設目標
在對濕地生態系統有效保護的基礎上,示範濕地的保護與合理利用;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為公眾提供體驗自然、享受自然的休閒場所。
5 設立的基本條件
5.1 面積
國家濕地公園的面積應在20hm2以上。
國家濕地公園中的濕地面積一般應占總面積的60%以上。
5.2 整體風貌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築設施、人文景觀及整體風格應與濕地景觀及周圍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5.3 濕地生態系統
國家濕地公園中的濕地生態系統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是受到人類活動影響的自然濕地或人工濕地。
濕地生態需水應得到保證。
濕地水質應符合GB 3838- 2002的要求。
5.4 科普宣教
國家濕地公園應具備一定的基礎設施,可以開展濕地科普教育和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5.5 管理條件
國家濕地公園應設有管理機構,區域內無土地權屬爭議。
6 功能分區
6.1 分區結構
國家濕地公園一般包括濕地保育區、濕地生態功能展示區、濕地體驗區、服務管理區等區域。
6.2 分區內容
6.2.1 濕地保育區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需要保護或恢復的濕地區域。
需要保護的濕地區域一般具有相對明顯的濕地生態特徵和完整的濕地生態過程,或豐富的生物多樣性,或是濕地生物的棲息場所或遷徙通道。對有潛在生態價值的受損濕地,進行濕地恢復。
在濕地保育區內,可以針對特別需要保護或恢復的濕地生態系統、珍稀物種的繁殖地或原產地設定禁區或臨時禁入區。
6.2.2 濕地生態功能展示區
展示濕地生態特徵、生物多樣性、水質淨化等生態功能的區域。
6.2.3 濕地體驗區
國家濕地公園內的濕地自然景觀或人文景觀分布的濕地區域。
可以體驗濕地農耕文化、漁事等生產活動,示範濕地的合理利用,本區域允許遊客進行限制性的生態旅遊、科學觀察與探索,或者參與農業、漁業等生產過程。
6.2.4 服務管理區
服務管理區是指在濕地生態特徵不明顯或非濕地區域建設的可供遊客進行體憩、餐飲、購物、娛樂、醫療、停車等活動,以及管理機構開展科普宦教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場所。
7主要建設內容
7.1 保護恢復工程建設
7.1.1 保護工程建設
針對需要保護的濕地生態系統和生物物種開展的工程。
包括隔離設施、管護站點和保護警示標識等設施建設。
7.1.2 恢復工程建設
包括濕地基底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結構修復或重建以及水文水質恢復等內容,可以建設水中生境島嶼、開闊水域、河流片段、淺水灘涂以及帶水沼澤等,以營造或恢復適合濕地生物棲息的生境。
濕地基底恢復可以通過採取工程措施,對濕地的地形、地貌進行改造,維護基底的穩定性。
濕地生態系統結構修復或重建可以通過植物配置、動物放養、鳥類招引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系統結構的完整。所用的動植物物種應採用本地種。
濕地水文水質恢復包括濕地水文條件的恢復和濕地水質的改善。濕地水文條件的恢復可通過補水、滯水等措施來實現。濕地水質的改善可通過控制進入濕地公園水體的污染源,改造植被結構來實現。
7.2 景觀建設
7.2.1 水體景觀建設
濕地公園內的湖泊、溪流、泡沼、灘涂以及庫塘等以水為主體的景觀建設。
水體景觀的邊坡宜採用自然或生態的護岸措施。
7.2.2 植被景觀建設
濕地公園內以雛護濕地生態系統和滿足遊客觀賞需求的植物的配置與管理。
應以濕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和沉水植物等濕地植物為主。
應考慮植物種類和景觀的多樣性以及水體淨化等生態功能的需求,所用的植物物種應採用本地種。
7.2.3 人文景觀建設
各種源於濕地的具有文化內涵的景觀建設。
應與周邊濕地自然景觀相協調,體現地域特色。
應優先採用生態材料和工藝。
7.3 宣教工程建設
7.3.1 解說與宣教標識系統建設
解說系統是指通過講解或物品展示等形式,宣傳濕地和環保知識的材料及相關設備設施。
國家濕地公園應設立標誌、標識、標牌和解說牌等,標誌、標識、標牌和解說牌‘應設定合理、圖文清晰、科學規範、整潔美觀,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國家濕地公園應配備充足的文字、圖片和多媒體等展示設施。
解說與宣教標識系統所用材料應符合有關環保要求。
7.3.2 宣教中心建設
國家濕地公園宣教中心應有固定的場所,一般設在服務管理區內。宣教中心應展示國家濕地公園所處的地理位置、區域概況及與濕地生態系統相關的知識等。
7.4 科研監測工程建設
包括科研監測儀器的配備、科研監測設施的建設等。
7.5 遊覽設施建設
7.5.1 指示牌
國家濕地公園的邊界、出入口、功能區、景觀、游徑端點和險要地段,應設定明顯的指示牌,以表達界限、指導方向、闡述園規、介紹情況、提示警告等信息。
指示牌的色彩和規格,應根據設定地點、指示內容等具體情況進行設計,採用國際通用的標識符號,並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7.5.2 游步道建設
一般道路不建議使用柏油、水泥等人工材料,游步道建議採用生態材料鋪設。
7.5.3 交通工具
各種旅遊機動車(船),應以電瓶車(船)或石油液化氣車(船)為主。
7.6安全、衛生工程建設
按照LY/T 5132-1995中6.5“安全、衛生工程”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
7.7管理能力建設
應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恢復和合理利用,及經營管理工作。
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應配備必要的管理巡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