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從事世界貿易組織法與中國司法審判研究和交流的學術團體,是國家法官學院下屬的、不占編制、經費自籌、學者自辦的學術科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法官學院WTO規則研究中心
- 類型:研究中心
- 隸屬:國家法官學院
- 對象:WTO規則
中心章程,人員構成,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WTO規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從事世界貿易組織法與中國司法審判研究和交流的學術團體,是國家法官學院下屬的、不占編制、經費自籌、學者自辦的學術科研組織
第二條 中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國家法官學院相關專業的教師、國內從事涉外審判工作的法官以及其他有識之士深入進行世界貿易組織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世界貿易組織法學的學術交流,為我國有關WTO的審判工作和法官培訓工作服務。
第三條 中心組織成員學習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 中心在國家法官學院的領導下,按照自身特點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條 中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國家法官學院相關專業的教師、國內從事涉外審判工作的法官以及其他有識之士深入進行世界貿易組織法學理論與審判實踐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世界貿易組織法學的學術交流,為我國有關WTO的審判工作和法官培訓工作服務。
第三條 中心組織成員學習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 中心在國家法官學院的領導下,按照自身特點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組織開展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結合法官培訓工作,研究有關司法審判方面的新問題,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
第六條 組織開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就新的研究成果向有關部門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參考。
第七條 組織開展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的宣傳,進行納入教學計畫的培訓活動。
第八條 經學院有關部門的批准,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加強信息的交流與傳播,為審判工作提供相關法律和審判業務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十條 辦理好學院和教學科研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組織開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就新的研究成果向有關部門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參考。
第七條 組織開展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的宣傳,進行納入教學計畫的培訓活動。
第八條 經學院有關部門的批准,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加強信息的交流與傳播,為審判工作提供相關法律和審判業務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十條 辦理好學院和教學科研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中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會議一年舉行一次。須有超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理事會的職權:
(一)討論決定中心重大事項;
(二)審議中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中心主任、副主任、理事組成理事會;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五)聘請中心顧問。
理事會的職權:
(一)討論決定中心重大事項;
(二)審議中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中心主任、副主任、理事組成理事會;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五)聘請中心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中心的經費來源:
(一)科研和相關活動所得收益;
(二)贊助款項;
(三)其他來源。
第十三條 中心的經費由學院財務處統一管理,按有關規定支出。
(一)科研和相關活動所得收益;
(二)贊助款項;
(三)其他來源。
第十三條 中心的經費由學院財務處統一管理,按有關規定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人員構成
WTO規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發起人就中心的組織和人事安排事項決定如下:
1、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發起人於明、劉漢富、李德申、李成斌、王娟、王立等6人組成。組成,其職能詳見中心章程第十二條。
2、中心設主任一名,由於明同志擔任; 副主任二名,由劉漢富、李德申同志擔任。
關於中心聘請顧問、研究員以及發展理事等有關事項,由中心常務理事會另行決定。
1、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發起人於明、劉漢富、李德申、李成斌、王娟、王立等6人組成。組成,其職能詳見中心章程第十二條。
2、中心設主任一名,由於明同志擔任; 副主任二名,由劉漢富、李德申同志擔任。
關於中心聘請顧問、研究員以及發展理事等有關事項,由中心常務理事會另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