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正文,
前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委(廳、局),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
《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管理辦法》已經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民委辦公廳
2017年5月5日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加強基地運行的科學化與規範化,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民族工作的意見》(中發〔2014〕9號)、《中共中央關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17〕8號)、《“十三五”促進民族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國發〔2016〕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國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庫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委與高校、科研院所、民族工作部門聯繫的重要平台。基地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民族工作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問題開展深入調查研究,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建設
第三條 基地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省級民族工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申報書》,說明建立基地的必要性、特色與優勢,並提供建設方案。國家民委根據“擇優立項、分區布局,重點扶持、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專家論證,確定是否建立基地。基地建設每3年為一個周期,在檢查和評估達標的基礎上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
第四條 基地由國家民委和申報單位共建,以申報單位自建為主。國家民委負責基地建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審定基地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基地的申報、評審和檢查評估;
(三)對基地建設進行指導並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經費資助和項目支持;
(四)對基地研究成果進行轉化;
(五)其他需要國家民委負責的事項。
第五條 申報單位負責基地建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單位推薦申報基地、接受檢查評估工作;
(二)為基地辦公、經費、人才隊伍建設提供保障,創造良好條件;
(三)支持基地舉辦重大學術活動和調研活動;
(四)其他需要基地申報單位負責的事項。
第六條 基地主任和首席專家由基地申報單位確定,首席專家可兼任基地主任。基地申報單位調整基地主任和首席專家,應在調整後30天內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七條 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體建設規劃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規劃,並負責實施;
(二)負責組織申報各類研究課題,組織開展年度調研和課題研究,提交高質量的研究報告;
(三)負責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向申報單位及國家民委匯報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負責的事項。
第三章 項目與經費管理
第八條 基地應積極參與各類項目申報與研究工作。在項目研究中,要堅持良好學風,恪守學術規範,強化質量意識,注重成果轉化。
第九條 基地每年可根據民族工作需要和基地實際,公開公平公正招標課題,招標課題結果應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十條 基地每年可將自行招標的優秀課題,於7月31日前報國家民委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國家民委可納入民族研究項目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民委根據實際,每年給基地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國家民委對基地建設的經費支持主要用於項目研究。
第十二條 基地申報單位提供保障基地正常運行的建設經費。基地每年從申報單位獲得的建設經費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
第十三條 基地經費由所在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與核算。
第十四條 國家民委有權定期對其撥付的經費進行審計。經費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撥付。
第十五條 基地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全面增強經費籌措能力。
第四章 報告與報送制度
第十六條 基地要健全工作報告與成果報送制度。報告和報送對象為國家民委和基地申報單位。
第十七條 基地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舉辦重大學術活動和調研活動情況;
(二)重要學術成果和重要項目進展情況;
(三)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執行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八條 基地研究成果報送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
(二)重要學術活動成果彙編;
(三)研究諮詢報告(每年不少於2篇);
(四)基地認為可以報送的其他成果。
第五章 檢查與評估
第十九條 國家民委根據“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原則對基地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工作要與科研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相適應,以科研質量為導向,重點考察研究水平以及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效果。
第二十條 檢查與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二十一條 國家民委建立基地建設激勵機制。
對評估為優秀的基地給予經費和項目等方面的傾斜,對評估為不合格的基地撤消其基地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 檢查與評估採取單位自檢、申請評估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單位自檢。在3年建設周期內,基地申報單位要組織對基地的年度檢查,及時總結經驗,發現並解決問題。各單位要將檢查結果、整改情況等報國家民委備案。
(二)申請評估。在建設周期的第三年,基地申報單位在自檢的基礎上,填寫《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評估申請表》,向國家民委提出評估申請。國家民委對申請評估的基地進行評估。不申請評估的基地,視為自動放棄,不再進入下一輪基地建設。
(三)隨機抽查。國家民委每年對不少於30%的基地進行隨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加以整改。第二次抽查不合格的,撤銷基地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檢查與評估的重點及主要內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況;
(二)項目研究進展與標誌性研究成果情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實施情況;
(四)工作報告和研究成果報送情況;
(五)基地研究團隊的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在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設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與評估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評估工作採取書面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十五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有弄虛作假的,撤銷其基地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民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