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由財政部、質檢總局於2017年12月30日制定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質檢總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30日
- 財行:〔2017〕526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17〕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國家棉花公證檢驗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經字〔2000〕299號)進行修訂,制定了《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質檢總局
2017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棉花公證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以下簡稱棉檢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對棉花的質量、數量進行公證檢驗所需的經費。
第三條 棉檢經費實行據實結算,由中央財政根據各地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的棉花公證檢驗任務量,按年度據實下達地方財政。
第四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和監督棉檢經費。
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負責組織實施棉花公證檢驗工作,統一受理報驗、統一分配檢驗任務、統一製作檢驗證書、統一開展質量考核。
第二章 棉檢經費使用範圍及核定依據
第五條 棉檢經費使用範圍包括:人工費、耗材費、水電供暖費、勞保費、電信郵資費、實驗室及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及運維費、信息網路建設及運維費、儀器設備檢定費、差旅費、培訓費、標準校準樣品費、樣品運輸費、業務管理費以及其他直接用於公證檢驗方面的開支。
第六條 棉檢經費核定的主要依據是本辦法規定的棉花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的成本標準(以下簡稱棉檢成本標準)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承擔的棉花公證檢驗任務量。
棉檢成本標準根據承檢機構的檢驗任務量和抽樣比例確定。
第三章 棉檢經費的核定和撥付
第七條 承擔公證檢驗任務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應按照中纖局下達的棉花公證檢驗任務範圍、檢驗程式、技術規範完成棉花公證檢驗任務,並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向中纖局報送公證檢驗數據。
第八條 中纖局根據棉檢成本標準、工作質量考核係數及完成的檢驗任務量,於每年1月15日前提出上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棉檢經費申請數額,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定。
工作質量考核係數是根據承檢機構工作質量差異制定的經費核算調整係數。核定棉檢經費時,根據承檢機構工作質量考核結果,對照質量考核係數調整承檢機構的棉檢經費數額。
工作質量考核係數的制定和調整應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九條 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核定依據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報送的棉檢經費申請數額進行審核,並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下達棉檢經費指標。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棉檢經費指標檔案後,應當依法及時下達屬於下級財政部門的棉檢經費指標。省級及以下財政部門在支付本級棉檢經費時,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應按年度向省級財政部門和中纖局報告棉檢經費到位、使用情況以及棉花公證檢驗工作情況。中纖局將棉檢經費到位、使用情況及棉花公證檢驗工作情況匯總後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財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需要適時對棉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棉檢經費。省級財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棉檢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中纖局應對各承檢機構公證檢驗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確保公證檢驗數據真實、準確、科學,保證公證檢驗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各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必須自覺維護財經紀律,嚴格遵守財政部規定的棉檢經費使用範圍,確保棉檢經費全部用於棉花公證檢驗工作。應認真按照上級下達的公證檢驗工作範圍、任務計畫,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確保檢驗數據真實、準確。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檢查及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五條 棉檢經費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規定適時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棉檢經費的核定、撥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時撥付棉檢經費;
(二)弄虛作假、虛報檢驗任務量;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棉花公證檢驗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經字〔2000〕299號)同時廢止。
備註:
1、質量檢驗是指承檢機構對每個棉花樣品軋工質量、顏色級、長度、馬克隆值、斷裂比強度、長度整齊度指數等指標進行的檢驗。數量檢驗是指承檢機構對每批棉花稱量毛重、皮重,檢驗回潮率、含雜率,並計算公定重量所進行的檢驗。
2、質量檢驗成本標準以58元/噸為基準。承檢機構年檢驗量5萬噸以下部分,檢驗成本標準上浮至66元/噸;5萬噸至20萬噸以下部分,檢驗成本標準58元/噸;20萬噸以上部分檢驗成本標準下浮至50元/噸。
3、數量檢驗成本標準以42元/噸為基準。批次抽樣比例在50%及以下的,檢驗成本標準下浮至37元/噸,批次抽樣比例在50%以上的,檢驗成本標準42元/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