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 《林業植物新品種測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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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內容,規定內容,

公文內容

規定內容

第十二條測試機構接受委託測試任務後,按照相應測試指南的要求制定測試方案,在測試結束後1個月內向新品辦提交測試報告。
第四章繁殖材料
第十三條新品辦根據不同植物特點規定並公示繁殖材料接收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測試機構按照測試指南的要求接收品種權申請人提交的繁殖材料,對符合要求的簽發簽收單,分別交與申請人和新品辦;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報告新品辦並說明理由。新品辦可以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補交繁殖材料。
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繁殖材料無法滿足測試要求的,測試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新品辦並說明理由,新品辦可以要求申請人再次遞交滿足條件的繁殖材料。
第十五條測試機構應當採用常規技術對申請品種進行栽培與管護,並作記錄。如果有特殊栽培技術要求,申請人應當在提交的技術問卷中說明。
第十六條測試結束後,測試機構如需在保護期內保存必要數量的繁殖材料用於其他品種的測試,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繁殖材料保密承諾書,其餘繁殖材料應當銷毀或滅活。發生繁殖材料流失、被盜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近似品種
第十七條測試機構確定近似品種,可以參考申請人和諮詢專家組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查詢已知品種資料庫。技術負責人簽署近似品種篩選確定表。
第十八條經新品辦書面同意,測試機構可以根據測試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近似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六章測試性狀觀測與記錄
第十九條測試機構應當將測試品種與近似品種、標準品種同時種植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開展測試。
測試機構根據測試指南要求,按照操作技術手冊進行觀測,並作好記錄。
第二十條測試員對於測試性狀判定有爭議時,由技術負責人確定。
第二十一條測試過程中拍攝的照片應當完整準確反映測試品種的特異性和一致性。
第七章測試報告
第二十二條測試報告應當包括測試編號、品種權申請號、測試品種名稱、測試指南名稱、測試時間、測試地點、測試人員、報告完成日期、栽培環境及植株生長狀況,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評價、結論等,並附測試性狀記錄表、照片和近似品種的選擇意見表。
第二十三條測試機構應當按時完成測試,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測試,應當記錄備案,並報告新品辦。
第二十四條測試報告應當由測試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註明日期,加蓋法人公章,並報送新品辦。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測試機構應當對測試過程中的記錄建立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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