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檔案林公治〔2008〕46號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關於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市公安局林業派出所二級公安派出所稱號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關於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市公安局林業派出所二級公安派出所稱號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公安局(處),內蒙古大興安嶺、黑龍江森工、大興安嶺森林公安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森林公安局: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市公安局林業派出所發生一起民警非法出借槍枝致人傷亡的惡性案件。經我局工作組調查,該派出所槍枝和隊伍管理工作存在嚴重問題。根據《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該派出所二級公安派出所稱號,直接認定為不合格派出所。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及時收回該派出所的等級牌匾及證書,並組織力量對該派出所的槍枝和隊伍管理等工作進行限期整改。
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要深刻汲取這起案件的慘痛教訓,按照我局的部署要求,認真組織本地區森林公安派出所紮實開展加強槍枝和隊伍管理專項警示教育整頓活動,切實加強派出所執法規範化和隊伍正規化建設。要進一步嚴肅派出所等級評定工作紀律,嚴格考核把關,確保評定出的高等級派出所隊伍素質過硬、內部管理規範、執法成績顯著,真正發揮示範、引導、帶動作用。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