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旨在統籌布局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於2020年11月5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二條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20年11月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發服字〔2020〕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貫徹落實《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統籌布局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織好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網,提升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便利性和可及性,制定《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經局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0年11月5日
辦法全文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布局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依據《關於新形勢下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19〕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是指面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信息服務機構,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科技情治單位、行業組織、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以及相關市場化服務機構等,是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成為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或通過省級知識產權局認定成為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並與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遊部、中國科學院和國防知識產權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以及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全國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工作。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和管理,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申請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二章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五條 申請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5名及以上業務素質較強、經驗較豐富的專職人員和若干兼職人員。
(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全請請端國開堡邀鴉展線上和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具有適合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路環境、硬體設備、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商標資料庫和信息檢索工具等,能夠提供商標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棕祖租用的國內外專利文獻資源、相關資料庫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夠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分析、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多個智慧財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資料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諮詢等服務的能力。
第六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相關工作制度。
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採用網上備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已成為省級智慧財產權信巴局漿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由省級知識產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服務機構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全國性行業組織等其他服務機構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予以備案,併網上公示服務機構基本信息和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事項清單。
第八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原則上每年一次,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申請邀諒去糠續期三年。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名錄以國家危臭汽阿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為準。
第九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擊龍拜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並變更。
第三章 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
第十條 申報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經驗的專職人員及若干兼職人員。
(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本省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能力,能夠利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三)具有適合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路環境、硬體設備、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商標基礎信息資源、商標資料庫和商標信息檢索工具等開展商標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國內外文獻資源、專利資料庫和專利信息分析工具等開展專利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多個智慧財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資料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諮詢等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服務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訓、業務規範制定等指導;在數據資源方面,提供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基礎數據資源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組織開展論壇、研討交流活動等;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內服務機構提供資源支持。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共同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規模化、層次化、規範化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級知識產權局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宣傳推廣,引導服務網點結合區域優勢、地方需求和自身特點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所屬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作為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幹網路節點,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輻射、支撐轄區內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提供基礎數據支持,開發信息分析和檢索工具,開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訓,為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賦能。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開展信息查詢、信息檢索、事務諮詢、公益培訓、政策宣傳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務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依據區域特色和資源優勢,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領域提供特色化、個性化、差異化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開發或者利用現有特色產業智慧財產權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產業或特定區域內積極探索開展信息分析、信息預警和產業發展諮詢等高端服務或增值服務,按需開發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和專題資料庫,助力創新創業,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培育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填寫工作總結表(見附屬檔案2),經推薦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十八條 對於在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備案。被撤銷備案的服務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是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重要網點。TISC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發展議程框架下的項目,旨在幫助中國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用戶提升技術信息檢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業動態和新技術信息,促進其增強創新能力;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旨在提供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為高校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務。TISC和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不再進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對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效果顯著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申請認定為TISC和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
第二十條 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基地、全國專利文獻服務網點等可依據本辦法自願參加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可依據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件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明確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程式、申報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表
2.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工作總結表
第六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相關工作制度。
備案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採用網上備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已成為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由省級知識產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服務機構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全國性行業組織等其他服務機構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予以備案,併網上公示服務機構基本信息和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事項清單。
第八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原則上每年一次,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申請續期三年。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名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為準。
第九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繫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並變更。
第三章 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
第十條 申報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經驗的專職人員及若干兼職人員。
(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本省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能力,能夠利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三)具有適合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路環境、硬體設備、系統軟體等基礎設施。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商標基礎信息資源、商標資料庫和商標信息檢索工具等開展商標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運用專利基礎信息資源、國內外文獻資源、專利資料庫和專利信息分析工具等開展專利信息查詢、檢索、諮詢、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多個智慧財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能夠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資源、資料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諮詢等服務。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服務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訓、業務規範制定等指導;在數據資源方面,提供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基礎數據資源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組織開展論壇、研討交流活動等;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業內服務機構提供資源支持。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共同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規模化、層次化、規範化發展。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級知識產權局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宣傳推廣,引導服務網點結合區域優勢、地方需求和自身特點科學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所屬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機構,作為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主幹網路節點,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輻射、支撐轄區內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提供基礎數據支持,開發信息分析和檢索工具,開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訓,為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賦能。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在開展信息查詢、信息檢索、事務諮詢、公益培訓、政策宣傳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務中,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依據區域特色和資源優勢,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領域提供特色化、個性化、差異化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開發或者利用現有特色產業智慧財產權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產業或特定區域內積極探索開展信息分析、信息預警和產業發展諮詢等高端服務或增值服務,按需開發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平台和專題資料庫,助力創新創業,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培育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填寫工作總結表(見附屬檔案2),經推薦部門審核後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公共服務工作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應當及時整改,整改期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十八條 對於在備案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以及以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名義開展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或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一經發現將終止或撤銷備案。被撤銷備案的服務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是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重要網點。TISC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發展議程框架下的項目,旨在幫助中國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用戶提升技術信息檢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業動態和新技術信息,促進其增強創新能力;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旨在提供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為高校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務。TISC和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不再進行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對服務能力突出、服務效果顯著的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申請認定為TISC和高校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中心。
第二十條 2018年機構改革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級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基地、全國專利文獻服務網點等可依據本辦法自願參加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可依據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條件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管理辦法,明確省級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程式、申報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表
2.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工作總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