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星火技術密集區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密集區建設條件,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第四章 實施和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星火技術密集區(以下簡稱密集區)建設,充分發揮密集區在農村工業化、現代化和小城鎮建設中的示範引導作用,加速農村區域經濟特別是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密集區是指: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按照星火計畫宗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管理、技術、人才、資金綜合集成,生產要素配置最佳化,產業和產品結構合理,經濟、科技和社會全面進步的農村區域經濟綜合發展示範區。
第三條 密集區建設的核心是依靠科技進步促進農村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由單一粗放型向集約效益型轉變,搞活農村區域經濟。
第四條 密集區是星火計畫擴大實施規模和效益,在單項開發、區域性支柱產業的基礎上,進行農村區域經濟綜合開發的示範,不是單純的項目密集區。

第二章 密集區建設條件

第五條 密集區建設必須由當地政府提出,政府統一協調領導,科委牽頭,各部門配合,共同組織實施。有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可靠的運行機制。
第六條 突出發揮地方經濟發展特色,在同類經濟區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對周圍和同類地區具有示範引導和輻射作用。相同地區不重複設定。
第七條 科技進步是密集區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的主要動力,密集區與同類地區相比,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要有一個以上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實力的科研機構作技術後盾。科技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達到3%以上。
第八條 實施星火計畫有一定基礎,產業和產品結構合理,初步形成在地方經濟發展中占主導作用的區域性支柱產業。一般應有作為省級密集區實施的基礎,擇優升級。
第九條 制定科學可行的密集區發展總體規劃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導性,示範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強。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符合密集區建設條件的由當地政府向省科委申報,並提出相應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當地政府的申請報告;
2.密集區建設總體規劃;
3.密集區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的配套材料。
第十一條 建立密集區必須突出以下幾點:
1.有利於政策、科技、資金的配套投入,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科技貢獻率;
2.有利於相對集中、連片發展鄉鎮企業,實現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轉移,大幅度提高農民收入;
3.有利調整、最佳化產業和產品結構,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實現科技、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
4.有利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增加財政收入。
第十二條 省科委根據密集區建設條件和有關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論證通過後由省科委統一報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三條 國家科委審核批准的密集區建設總體規劃,授予申請單位“國家星火計畫技術密集區”組織實施的資格,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經過一定時期的實施,由組織實施單位申請考核、驗收,國家科委或委託省科委進行全面考核、驗收。經考核、驗收合格,授予《國家星火技術密集區》稱號,正式掛牌。考核不合格,取消密集區
資格。
第十四條 考核標準
1.必須作為當地政府行為,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由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協調組織實施;
2.必須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有利於科技進步的組織管理機構與運行機制;
3.科技第一生產力的先導作用和地位突出,科技進步貢獻率在原有基礎上每年提高5~8%,到2000年達到50~60%;
4.重視科技投入,年度科技三項費不低於財政支出的3%,並以每年0.3~0.5%的速率逐年增加;
5.已經形成吸引國內外技術、人才、資金的良好條件,技術有依託,資金渠道暢通,生態環境受到保護;
6.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開發率達到60%以上,並形成新興支柱產業;
7.經濟成長率、財政收入增長率、勞動生產率和人均純收入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同類地區領先水平;
8.產業和產品結構合理,一、二、三產業總體結構比例達到2:5:3;
9.鄉鎮企業適當集中、連片發展,形成不同的產業功能區和相應的支柱產業或產業集團,農村市場體系初見雛形;
10.符合國家關於區域綜合開發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

第四章 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星火技術密集區由國家科委和省科委共同管理,以省科委為主。國家科委主要進行統籌規劃、協調布局、跟蹤調查、總結經驗、巨觀推動。
第十六條 密集區建設總體規劃經論證後,報請當地人大審議批准,作為當地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密集區由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多部門協調一致,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組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具體辦事機構設在當地科委,承辦有關實施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密集區建設按東、中、西部地區分類指導,根據地區經濟和科技發展程度,主要考核指標有所區別。中部地區以發展為主,兼顧發展和提高。按密集區考核標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實施;東部地區以提高為主,在提高中加速發展。主要指標比中部地區上浮1~5%;西部地區立足發展,在發展中提高。主要指標比中部地區下調1~5%。
第十九條 各地要作好密集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布局,充分發揮密集區的輻射和帶動作用,協調國家和地方兩級密集區建設和布局,一般不搞重複示點。
第二十條 密集區不搞終身制,實行定期評審,優上劣下。國家科委或委託省科委定期組織評審。評審不合格的限期進行調整、提高,在一定期限內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國家星火技術密集區”稱號。
第二十一條 密集區與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是相輔相成的,密集區建設要以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為龍頭帶動區域綜合開發,同時又為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的實施創造優良環境和有利條件,每個密集區應有一個或幾個區域性支柱產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 各級星火計畫的管理單位應對星火技術密集區建設給予傾斜支持,加強管理,不斷總結經驗,交流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密集區建設原則上只搞國家和省級兩個層次,各省可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在本細則施行之前批的國家星火技術密集區,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國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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