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由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於2018年5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29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旅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局(旅遊局):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旅遊人才發展規劃綱要》,推進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規範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運行管理,現將《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18年5月29日

辦法全文

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十三五”旅遊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加強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規範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踐行新發展理念,積極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二)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是經文化和旅遊部批准設立、承擔旅遊培訓和人才培養任務的機構,是為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提供旅遊專業人才培訓服務的平台。
(三)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要按照最佳化布局、突出特色、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要求,實行分批建設和分級管理。
二、職責分工
(一)文化和旅遊部是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業務指導部門,負責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設立、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管理規定,發布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年度培訓計畫,組織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交流,並監督指導其運行。
(二)省級旅遊主管部門是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直接管理單位,負責轄區內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具體管理,制定實施符合本地區實際的管理制度,審核並上報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年度培訓計畫。
(三)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所依託的培訓機構、高等院校是基地的運行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基地運行辦法,承擔基地日常工作。
三、基本條件
(一)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依託單位應是具備良好旅遊人才培訓工作基礎和一定行業影響的高等院校、培訓機構等單位。
(二)組織管理機制完善,並有一支滿足工作需要的旅遊人才培訓工作團隊。
(三)擁有一支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具有豐富教學和實踐經驗、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四)具有滿足旅遊人才培訓需要的教學和輔助設施。
(五)具有圍繞旅遊業發展重點領域和緊缺旅遊人才需求拓展旅遊人才培訓的能力。
四、運行機制
(一)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是依託培訓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掛牌的非實體機構。基地人財物不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在業務上接受其上級單位的指導。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要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在整合培訓資源、構建培訓特色、創新培訓手段上開展積極探索。
(二)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主要承擔文化和旅遊部示範培訓項目和重點專項培訓項目;承辦各地旅遊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項目;面向旅遊行業開展市場化培訓;開展旅遊人才培訓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培訓課程和培訓教材。
(三)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要為接受培訓的學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培訓服務,特別是提供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有效提高學員的職業素養與專業水平,增強學員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
(四)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不斷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不斷提高培訓水平,逐步形成專業品牌和培訓特色。
(五)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要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積極開發線上學習平台,拓展網路遠程培訓。
(六)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應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境外的優質培訓資源,不斷提高旅遊人才培訓的國際化水平。
(七)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培訓項目要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適當傾斜。
五、管理監督
(一)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實行年度培訓計畫審核制度。各基地應根據行業培訓需求制定年度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計畫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發布。
(二)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應按照文化和旅遊部發布的年度計畫開展培訓,每個培訓項目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培訓總結和效果評估。
(三)未經文化和旅遊部批准,不得以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的名義開展培訓活動。
(四)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舉辦文化和旅遊部委託的培訓項目要嚴格遵守《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舉辦其他各類培訓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培訓經費使用的科學性,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五)以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名義舉辦的各類培訓項目,要嚴格遵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
(六)文化和旅遊部會同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對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進行定期評估和不定期檢查。對培訓質量較高、社會反響較好的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在培訓項目安排、經費分配等方面給予傾斜。對培訓質量評價較差、社會反響不好的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文化和旅遊部將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
(七)對違反年度計畫備案審核制度及有關規定,對於亂收費、亂髮證的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文化和旅遊部將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銷。
(八)國家旅遊人才培訓基地依託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繫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須及時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六、附則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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