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開展2008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工作的通知

《國家文物局關於開展2008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工作的通知》是國家文物局於2008年12月15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文物局關於開展2008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為規範文物拍賣行為,加強文物拍賣市場管理,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我局將組織開展2008年度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年審企業範圍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的文物拍賣企業均須參加年審。
二、年審內容
(一)文物拍賣企業註冊資本及出資人變更情況;
(二)文物拍賣許可證的變更情況;
(三)文物拍賣企業經營狀況;
(四)文物拍賣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聘用情況;
(五)拍賣企業依法經營的情況。
三、文物拍賣企業應提交資料
(一)《文物拍賣許可證》年審申報表(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二)《文物拍賣許可證》(原件);
(三)2007年度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所有拍賣記錄及拍賣圖錄(鼓勵申報電子檔案);
(五)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歷次文物拍賣活動的核准檔案(複印件);
(六)文博高級職稱專業人員的職稱證、退休證複印件以及文物拍賣企業與其簽訂的聘用協定(複印件)。
聘用協定規定的協定終止期限應在2009年6月30日之後。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簽署的聘用協定,需提供專業人員本人簽署的仍在該公司任職的書面證明(證明格式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七)文物拍賣企業聘用人員取得的“申報第一類文物拍賣資質企業專業人員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及雙方簽訂的聘用協定(複印件)。
聘用協定規定的協定終止期限應在2009年6月30日之後。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簽署的聘用協定,需提供專業人員本人簽署的仍在該公司任職的書面證明(證明格式可從我局網站下載)。
以上申報材料需按照順序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拍賣圖錄及文物拍賣許可證原件不需裝訂成冊,但應按照歷次拍賣活動順序編制目錄。
四、年審程式及時限要求
(一)我局下發年審工作通知;
(二)文物拍賣企業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年審材料;
(三)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在2009年4月15日前將文物拍賣企業的年審材料和初審意見,一併報我局審核;
(四)我局組織對年審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年審的決定,並將年審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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