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根據《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章程(草案)》,委員會主要職能包括:對重大教育政策、重大改革事項進行論證評議,提供諮詢意見;開展調查研究,對解決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對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以及重大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報告。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
袁振國說: “諮詢委員會以制度化的形式,集合有經驗、高水平、關心教育、熱愛教育的專家,為中國教育改革發展出謀劃策,保障教育決策更加符合教育規律、更好反映人民需求。” 當前,要求中國實行教育改革的呼聲很高,教育改革需求迫切。2008年8月,在日益高漲的改革呼聲中,中國政府啟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制定工作,對2010年以後10年的教育改革和發展進行規劃部署。2010年7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頒布,提出要設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
背景
早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日本等已開發國家就開始委託一些第三方機構開展調研,供政府在重大決策時參考。“成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體現了中國教育管理體制與國際接軌。”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辦學體制改革組組長、國務院參事室主任
陳進玉說。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
劉延東出席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議,並向諮詢委員頒發聘書。她希望委員會圍繞實施教育規劃綱要,積極開展戰略諮詢,保障教育工作更加切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更加符合教育自身規律、更好反映人民民眾的期盼,保障綱要實施和教育決策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為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劉延東指出,根據教育規劃綱要的要求,成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是貫徹中央關於科學民主決策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遵循教育決策規律的必然選擇,是制定教育規劃綱要的經驗總結,是借鑑國際經驗基礎上的制度創新。她說,諮詢委員具有高層次、多領域、跨部門的特點,相信教育諮詢委員會不僅會對保障和推動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也會對健全中國特色教育決策諮詢體系作出有益探索。
劉延東強調,各位委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負歷史使命。深入基層調查,積極建言獻策,當好教育公共政策的謀劃者;跟蹤教育改革試點項目,科學論證、總結評估,當好重大教育改革的推動者;宣傳先進教育理念,積極凝聚共識,當好社會輿論的引領者。她希望各位委員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珍惜榮譽,發揚傳統,“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貼近教育基層,貼近社會各界,貼近管理決策,盡心竭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現代教育體系、辦好人民滿意教育作貢獻。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是對國家重大教育改革發展政策進行調研、論證、評估的諮詢機構,首屆委員會由64位委員組成,對應教育規劃綱要中確定的十大改革任務,分10個組開展工作。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教育部黨組成員,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等出席會議。
成員
經過將近半年的籌備,由64名委員組成的第一屆諮詢委員會產生。委員從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現任或曾任民主黨派中央、人民團體副主席、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大中國小校長中產生,平均年齡63歲,任期兩年。
名單
韋 鈺 王文京 王本中 王佐書 王金祥 王彥吉 王通訊 王善邁 王 湛
王渝生 王 蓉 左鐵鏞 白克明 白和金 朱高峰 朱清時 朱新均 任玉嶺
劉尚希 劉海峰 劉彭芝 齊續春 許智宏 嚴以新 李 未 楊東平 楊 樂
李延保 楊福家 吳啟迪 吳國楨 吳建民 何 維 宋曉梧 張 力 張天保
張民生 張秋儉 陳 宇 陳進玉 陳國良 邵 鴻 周遠清 周稽裘 郝克明
胡瑞文 施一公 袁行霈 袁振國 顧明遠 徐冠華 徐 輝 高世琦 郭傳傑
談松華 陶西平 黃 堯 葛延風 董 奇 辜勝阻 程津培 路 明 詹福瑞
戴家乾
宗旨
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推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先行的辦法,保證改革既積極又穩妥地推進。針對《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教育改革10大試點任務,諮詢委員會也相應分為10個工作組,分別是:推進素質教育改革、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改革、終身教育體制機制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辦學體制改革、保障體制機制改革、省級統籌綜合改革。根據以省為主、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綜合協調的原則,中國已在10大改革試點的框架內,在全國各地確定了425個試點單位。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對各地各校教改實施方案進行評審。據諮詢委員會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組組長、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陶西平介紹,委員會的工作方式包括“分兵作戰”、“微服私訪”、“定點跟蹤指導”、“提交專題報告”“獨立或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等多種靈活形式。“這不僅有助於防止教育改革偏離綱要、流於形式,也有助於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關注。”他說。
章程
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章程
2010年12月10日
第一條 為提高國家重大教育決策的科學性,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47條,成立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
第二條 諮詢委員會是對國家重大教育改革發展政策進行調研、論證、評估的諮詢機構,對國家教育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
第三條 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重大教育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進行論證評議,提供諮詢意見;
2.開展調查研究,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3.對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以及重大項目進行評估,提出報告。
第四條 為明確任務、有效開展工作,諮詢委員會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的重點任務分組工作。諮詢委員根據工作背景和學術專長分別進入相應工作組,根據需要可以跨組工作。工作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非諮詢委員專家參加有關工作。
工作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由領導小組指定。
第五條 諮詢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由領導小組主持召開;諮詢委員會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領導小組召集,部分諮詢委員參加;工作組會議由工作組組長主持召開。
第六條 諮詢委員會議事規則
諮詢委員會實行尊重個人意見、充分討論溝通、集體共同決議的議事規則。以諮詢委員會名義提交的意見、建議、報告,需經諮詢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以工作組名義提交的意見、建議、報告,需經工作組集體討論通過。
第七條 諮詢委員會由60位左右專家組成。成員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各民主黨派、國務院參事室、一級教育學會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推薦產生。
第八條 諮詢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1.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2.有大局意識、全局觀念和協作精神;
3.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
4.具有巨觀視野、改革創新精神和良好的社會公信力;
5.熟悉教育,身體健康,能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開展工作。
第九條 諮詢委員由領導小組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
對聘任期間未能有效履行職責的,經領導小組批准,將不繼續擔任諮詢委員。
第十條 諮詢委員的權利
1.以諮詢委員身份獨立或聯名直接向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建議和報告;
2.以諮詢委員身份開展調查研究;
3.向全體會議、工作組會議提交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諮詢委員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認真履行職責;
2.對重大政策和改革事項,未經授權,不以諮詢委員身份對外發表意見;
3.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謀取私利;
4.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二條 諮詢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擔任,人選由領導小組指定。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設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諮詢委員會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配合諮詢委員開展工作。諮詢委員所在單位應為其參加諮詢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諮詢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