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該辦法從認定程式、保護管理、利用發展、監督檢查等方面,對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工信部產業〔2018〕232號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認定程式,第三章 保護管理,第四章 利用發展,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發展工業文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推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業遺產,是指在中國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遺存。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國家工業遺產主要特徵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車間、廠房、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以及與之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
第四條 開展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工業遺產認定等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和企業開展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公司總部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國家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會機構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二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申請國家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歷史或行業歷史上有標誌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世界或中國的發端、對中國歷史或世界歷史有重要影響、與中國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
(二)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備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同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認同;
(四)其規劃、設計、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產生重要影響;
(五)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
第八條 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同意,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向公司總部提出申請,由公司總部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
第九條 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要求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檔案、材料(複印件):
(一)遺產產權證明;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護與利用規劃;
(五)其他可以證明遺產價值的檔案、材料。
上述材料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公布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並授牌。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誌,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國家工業遺產標識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
第十二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三條 鼓勵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
第十四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定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範圍,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徵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有關中央企業公司總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發展利用、資助支持等情況,收藏相關資料並存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國家工業遺產檔案資料庫,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調整按原申請程式提出。
第十七條 國家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有關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提交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的工作計畫、國家工業遺產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情況等。

第四章 利用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
第十九條 加強對國家工業遺產的宣傳報導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高科技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條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託國家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一條 支持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遊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遊線路。
第二十二條 鼓勵利用國家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街區)、創新創業基地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三條 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公司總部應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或本企業的國家工業遺產保護情況的檢查和評估工作,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時報告檢查、評估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公眾發現國家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並無法修復,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國家工業遺產名單中移除,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國家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省級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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