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買斷廣告載體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問題的答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買斷廣告載體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問題的答覆,工商廣字[1999]第26號。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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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買斷廣告載體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問題的答覆
工商廣字[1999]第26號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買斷廣告載體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的請示》(蘇工商[1999]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廣告公司可以為自己代理的廣告主購買媒介的廣告時間與版面,但不能將以自己名義購買的廣告時間與版面轉賣給其他的廣告經營者,即從事廣告媒介時間與版面的批發與零售業務。違者應按超經營範圍依法進行查處。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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