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報告

國家審計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檔案,是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進行審計結果公告的基礎和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審計報告
  • 主要內容:審計依據
  • 形式:審計機關實施審計
  • 意義:基礎和依據
主要內容,撰寫要求,編制覆核審定,規範,信息特徵,

主要內容

1.審計依據
2.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3.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4.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
5.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
6.審計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7.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撰寫要求

撰寫審計報告是一項嚴肅而細緻的工作,為確保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人員應掌握撰寫審計報告的基本要求。

編制覆核審定

1.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撰寫審計組的審計報告。
2.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組組長審核後,送達被審計對象徵求意見。(同第四章內容,10天的日期限制)
3.審計組認真核實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並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並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審計組所在部門。
4.審計組所在部門接收並覆核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覆核的事項包括:
(1)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否實現;
(2)事實是否清楚;
(3)審計證據是否充分;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5)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6)其他需要覆核的事項。
覆核後,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決定書,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
5.審計機關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覆核審計組所在部門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覆核的主要事項包括:
(1)主要事實的表述是否清楚;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3)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是否恰當;
(4)審計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5)其他需要覆核的事項。
6.審計報告等經過覆核後,由審計機關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重大事項的審計報告,應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的事項包括: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2)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和覆核機構或者覆核人員提出的覆核意見是否正確;
(3)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4)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準確、合法、適當。
7.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前,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8.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發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法律文書。
9.審計機關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將審計移送處理書送達有關主管機關。
10.審計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規範

國家審計報告雖然是一種長文式審計報告,允許審計人員使用有個性的語言,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詳細報告審計情況和結果,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審計報告的格式是自由的。國家審計報告的格式是有規範的,撰寫時必須遵循《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等規範。
一、報告總體格式規範性的研究
根據《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的規定,國家審計報告的總體格式規範主要有以下幾點:(1)報告應當包括標題、主送單位、報告內容、審計組組長簽名、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報告的El期等五個部分;(2)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3)審計報告的主送單位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4)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承諾情況,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審計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對被審計單位改進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
目前,在審計報告總體格式中,主要存在四個問題。
其一,在報告標題的撰寫上,主要存在四個問題:一是不適當地增加了審計機關的名稱,而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向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報告,不能冠以審計機關的名稱;二是將標題中的時間如“××年度”錯誤地寫成“× ×年”;三是標題所揭示的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與審計通知書所規定的內容或審計報告所報告的主要內容不相符,如報告的標題是“關於×× ×局× ×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而報告的實際內容卻是對該局某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的審計;四是標題不精煉,如“關於×××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及其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完全可以寫為“關於× ××局× ×年度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的審計報告”。
其二,在報告主送單位時,將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錯誤地寫成機關領導,如將“× × ×審計局”寫成“局領導”。審計組是對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負責的,所以,審計報告應當主送給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
其三,在報告的內容上,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不適當地對被審計單位承諾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表審計意見。審計人員可以結合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承諾是否真實、完整加以驗證,並將驗證結果作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的依據列入審計報告,但不必專門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承諾書進行審計,更不必在審計報告中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專門發表審計意見。二是不適當地將審計發現的情況單獨加以說明,從而造成與審計評價意見和審計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兩部分的內容重複。其實,審計發現的總體情況應在“審計評價意見”段中加以說明,審計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重大問題應在“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段中加以說明,沒有必要再單獨集中報告審計發現的情況。
其四,在報告的日期上,將審計報告的日期錯誤地寫成審計組完成實際審查工作的日期或完成審計報告的日期。這兩個日期都不利於確定審計組是否及時提交審計報告,所以是不適當的。也有少數審計報告的日期簽署早於實際審查工作結束日,這可能意味著審計人員在沒有結束審查工作之前就寫成了審計報告,即審計報告不是審計最終結果的真實反映,這樣的審計報告是不合格的。
二、報告引言段規範性研究
審計報告的第一段是“審計的範圍、內容、方式、起止時間”段,它主要是為審計報告提供一個總攬全局的引言,因此,這一段宜稱為“引言段”。這一段的內容應當包括:審計任務的依據— —審計通知書的字、號;審計的執行者—— 我們/本審計組;審計工作的起止時間(應與審計通知書規定的時間相一致);被審計單位的規範名稱(應與被審計單位的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檔案上的單位名稱相一致);被審計的時間範圍,如× ×年度;審計內容,如預算執行情況、財政收支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應與審計通知書規定的審計內容相符);審計的空間範圍— —延伸審計情況(未進行延伸審計的,可不作說明);審計的方式— — 就地審計還是送達審計(也應與審計通知書要求相一致);提出報告—— 審計情況和結果。
目前,在這一方面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其一,審計任務的依據表達不正確。有的將《審計項目計畫》作為依據,有的將《審計工作方案》作為依據,有的將政府簽發的《審計指令》作為依據等等。
這些都是不對的。審計任務的依據只能是所在審計機關簽發的《審計通知書》。
其二,審計執行者的表述有誤。常見的錯誤是將審計執行者表述為審計組所在的處、室,而審計業務是由審計組執行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由執行審計業務的審計組負責,所以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執行者應是該審計組。
其三,使用“現將審計情況報告如下”、“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或“現出具審計報告如下”等不規範表達方式。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計機關提出的書面文書,所以應寫為“現將審計情況和結果報告如下”。報告審計情況是為了便於國家審計機關檢查、監督審計組的工作質量,報告審計結果是為了便於審計機關據以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做出審計決定,國家審計報告作為下級向上級提交的報告,不同於獨立審計直接對被審計單位提交的審計報告,所以也不宜用“現出具審計報告如下”的表達方式。
三、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介紹段規範性的研究
撰寫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段的主要目的是:為審計機關領導審查審計組確定的審計重點、程式和方法是否符合實際,能否保證質量提供依據;為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確定審計決定抄送的機關或部門提供依據。基於這樣的目的,這一段應當陳述如下內容:被審計單位的性質— — 國有還是國有控股,企業、事業、機關還是團體;主管機關、機構或部門及其歷史沿革;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特別是會計機構設定及核算組織情況;業務範圍或工作職責;財政、財務隸屬關係—— 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還是獨立核算;財務、經營狀況或財政、財務收支狀況;授權審批等內部控制情況’;其他與上述內容有關的情況,如所處行業發展狀況及國家政策導向與變化等。
目前,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介紹的盲目性大,想介紹什麼就介紹什麼;介紹內容不完整。達不到上述規範性要求;介紹內容錯位,把審計公告情況、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甚至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查情況等都錯誤地加以介紹。
四、反映被審計單位承諾情況段的規範性研究
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提供承諾的情況進行報告,目的是為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中的處理、處罰建議提供重要的情節依據。如果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人員要求提供了承諾書,則表明被審計單位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在審定處理、處罰建議時,可作為依法從輕處理、處罰的情節依據。反之,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按照審計人員要求提供承諾書,則表明被審計單位有不配合或阻撓審計工作的問題,審計機關在審定處理、處罰建議時,可作為依法從重處理、處罰的情節依據。
目前,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審計人員不適當地對被審計單位提交的承諾書是否真實、完整進行審計,並發表審計意見。審計人員可以結合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驗證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將驗證情況作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應依據的情節因素列入審計報告,但不必對被審計單位承諾書專門進行審查,更不必在審計報告中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專門發表審計意見。因為審計的目的是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發表審計意見,而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承諾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發表審計意見。
五、介紹實施審計情況段的規範性研究介紹
實施審計有關情況的目的是,為審計機關檢查、監督審計組的審計質量,審定審計報告提供依據。基於這樣的目的,這一段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計機關何時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組何時進駐被審計單位或接受被審計單位送來的會計資料,何時發布審計公告,何時進行預備性調查;在審計方案中,審計重點及其審計方法確定的依據與結果以及審計分工情況;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時間安排;進行延伸審計的原因、內容和結果;被審計單位對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情況和配合審計的情況;被審計單位沒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的原因或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後審計組作進一步研究、核實的內容方法與結果;審計的實際進展情況或受到主、客觀原因阻礙而難以審計或難以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審計中遇到的沒有明確、有效的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標準而難以得出評價意見或提出定性、處理、處罰建議的問題;其他與上述審計目的有關的情況。
目前,在這一方面主要存在四個問題。
其一,說明內容不完整。由於不了解說明的目的,審計人員不知道該說什麼和該怎么說,從而使得說明的內容不完整。不少報告沒有說明審計進展是否順利,也沒有說明審計中遇到的無法定性、處理、處罰的問題。
其二,審計方式與審計通知書不相符。不少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在這一段所說的方式與報告引言段和審計通知書所規定的審計方式(主要是送達審計方式)不一致。
其三,反映的內容不適當。有的報告大寫特寫審計的工作如何辛苦,有的大書自己的工作如何有意義,有的只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全面肯定,甚至讚揚,這些內容都是不適當的。
其四,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說明沒有必要。
國家審計報告是一種內部報告,不像社會審計報告那樣直接對外公布,也不直接提交給被審計單位,因而沒有必要在報告中說明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
六、審計評價意見表達的規範性研究
審計評價意見是審計組在完成審查工作後,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所作的綜合評價。它是審計組工作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審計報告質量的主要決定因素。審計組進行審計事項評價,提出審計評價意見,不但應當嚴格遵守《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編審準則》,而且應當嚴格遵循《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
目前,在這一方面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其一,審計評價意見千篇一律,喪失了評價的意義。比如,有的審計報告提出“× ×單位× ×年度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基本真實、合法”的評價意見,而其後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中卻列舉了大量造假或違法亂紀的事實;有的報告在做出上述評價意見時,卻在報告中找不到一件被審計單位造假或違規的事實。這些評價意見顯然不符合實際,審計人員存在明哲保身、不客觀公正的問題。
其二,只有評價意見,沒有評價依據。具體表現在:對審計事項真實性的評價,缺少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數據與審計後認定數據的比較;對審計事項合法性的評價,缺少對違規事實、所違背法律、法規的條文及違規金額等內容的揭示;對審計事項效益性的評價,缺少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實績與當年計畫(目標、指標)、歷史同期水平、同行業先進水平的比較;在內部控制的評價中,缺少對內部控制不健全或失效情況的陳述;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評價,缺少被審計單位賬、表反映的預算收支數據與審計後認定的預算收支數據的比較,以及審計認定的預算收入與支出的比較等等。沒有依據就發表審計意見,是違背客觀原則的。
其三,把評價意見寫成對被審計單位功過的評說。一些審計人員認為,審計評價意見既要評價存在的問題,也要評價取得的成績,只有這樣的評價才是全面、客觀的。一些審計人員甚至在報告評價意見段中,用大量篇幅為被審計單位評功擺好。這其實是對審計監督的性質以及客觀、公正原則的誤解,甚至是曲解。審計監督的性質是查明情況,發現問題,加以糾正。為被審計單位總結成績或評功擺好,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很難令人相信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沒有令人信服的獨立性,審計就是無效的。所以,審計人員為被審計單位總結成績或評功擺好是要不得的。
七、定性、處理、處罰建議規範性的研究
審計定性就是確定審計所查明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性質,即確定審計所查明問題是違規、違紀、違法還是犯罪問題。定性是處理、處罰的前提和依據。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採取的糾正措施,包括: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沖轉或調整有關賬目;依法採取其他處理措施。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採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進行的其他處罰。
審計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是審計組在審計報告中向派出其進行審計的審計機關提出的,對其查明的被審計單位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進行定性、處理、處罰的建議,是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主要依據。它是審計報告中最能體現審計權威性、最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的一部分內容,也是最能展現審計人員才能,考驗審計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品質的內容,還是被審計單位最為重視、最容易引發審計風險的內容。因此,審計組在審計報告中規範地進行定性和提出處理、處罰建議,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審計人員必須以規範實施的審計及其結果為基礎,以充分的證據、具體而明確的法律法規和真實的情節為依據,以獨立、客觀、公正、公開、適度為原則,提出明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即要明確說明審計所查明的問題的性質,應當從輕或從重處理、處罰的具體情節,以及給予被審計單位或人員處理、處罰的具體種類及其金額。要按照審計發現問題的嚴重性排序報告,每一項問題都要按照事實陳述、定性依據及定性建議、處理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處理處罰建議的順序進行報告。建議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內,以建議的口氣提出。
目前,在這一方面主要存在六個問題。
其一,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沒有以規範的審計和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如一些審計人員只查明了被審計單位存在長期掛賬的應收職工欠款的事實,而沒有審查內部欠款形成原因的合法性和長期未清欠的原因,就匆忙提出被審計單位“存在沒有及時結轉壞賬××萬元的問題,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我們建議作調整有關賬目處理”的意見。顯然,這樣的定性、處理建議可能是錯誤的。
其二,過多地表述從輕或免於處理、處罰的情節,迴避對從重、從嚴處理、處罰的情節表述,違背審計的公正性原則。如一些審計人員在查明被審計單位有少交數十萬元稅款的情況時,僅以被審計單位能“及時補交”少交稅款為由,提出免於處理、處罰的建議,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年1O月圜—圈其三,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為提出定性、處理、處罰建議的依據。如一些審計人員在提出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時,使用“根據× ×的有關規定”就是沒有說服力的,是不負責任的。
其四,定性模糊,混淆問題的性質。如把貪污說成挪用,把挪用說成私自借貸,把挪用公款說成挪用資金,把偷稅罪說成偷稅行為,把截留說成沒有及時下撥,把擠占挪用說成混淆資金渠道,把隱瞞收入建立小金庫說成收入沒有及時入賬,把亂收費說成超額收費等等。
其五,以意見或決定的口氣做出定性、處理、處罰。提出審計意見或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是審計機關的權力,審計組在審計報告中只有提出建議的權力。如果在審計報告中以意見或決定的口氣做出定性、處理、處罰,不僅有越權嫌疑,而且容易引起被審計單位人員的誤解,給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增加難度。
其六,越權提出減免處理、處罰決定或迴避提出處罰建議。一些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只寫“鑒於×××情況,決定這次不做處理或處罰”,這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處理或處罰決定,既不合法,也有越權問題,還可能是喪失審計獨立性的表現。
八、審計建議段的規範性研究
為了充分發揮審計的建設性作用,便於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建議書,審計組可以在審計報告中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的意見和建議。這種意見和建議必須具有針對性和建設性。所謂針對性,是指審計人員所提意見和建議必須是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已在審計報告中報告了的有關問題提出來的。如果意見和建議沒有針對性,則這種意見或建議要么是“亂彈琴”式的無效建議,要么表明審計報告不真實。所謂建設性,是指審計人員所提意見和建議必須具體、有效,有助於改善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意見和建議不能是糾正性和處罰性的,糾正性和處罰性的意見和建議應當放入“定性、處理、處罰建議”中去。
目前,在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意見和建議沒有針對性或不具體,不符合被審計單位實際;一些報告將處理、處罰建議混入改進建議中,使審計報告喪失了應有的效用和嚴肅性。

信息特徵

1、可靠性。
可靠性指國家審計報告應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被審計事項,即所表達的應是意欲表述的,要客觀公正地表述整個審計的過程與結果,避免傾向於預定結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團的需要。可靠性是國家審計報告的核心信息特徵,其內涵有兩方面:①如實表述整個審計過程的性質、範圍和時問;②如實表述審計的結果,包括發現問題的事實、結論、意見和建議。除此之外,可靠性還包括可驗證性的要求,即其他審計師如果根據有效和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應該得出與具體執行該項審計業務的審計師相同的審計結論。
2、相關性。
相關性指國家審計報告應該與被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它應該反映已執行審計程式的真實情況。國家審計報告的基本功能是提供被審計單位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對於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和社會公眾來說應該具有價值,可以對其做出各種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
3、充分性。
充分性指國家審計報告的內容要全面完整。在西方國家,國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產品,既可以直接向議會和政府行政機構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社會公眾公布。為了便於審計報告信息使用者參閱,這些國家的審計準則要求審計人員在編寫審計報告時,應該充分披露有關被審計單位存在問題的事實、結論、意見和建議。從未來發展趨勢來看,我國國家審計報告準則將會逐步與國際接軌,國家審計報告應該由現在的內部檔案,轉變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檔案。國家審計報告可以向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和社會公眾直接報告審計過程及結果。在這種情形下,確保國家審計報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具有重要意義。
4、重要性。
從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上理解,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的環境下可能影響到財務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重要性概念在國家審計中的運用比較特殊。真實性審計報告可以適用這個標準,合規性審計報告可能不完全適用重要性原則。例如,在合規性審計中,對於性質嚴重的問題,如貪污與盜竊行為,國家審計報告應該如實反映;對於金額巨大的錯弊金額,也應該在審計報告中全面披露。與民間審計不同,國家審計報告對於那些相對金額不高,但是絕對金額巨大的錯弊金額,不能僅僅因為它對財務報告的公允反映可能不會帶來實質性的損害而不在審計報告中指出。即國家審計報告既要揭露相對金額較大的問題,也要揭露相對金額雖小但絕對金額較大的問題,以確保國家審計報告信息的充分性。
5、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指國家審計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應該便於閱讀與理解。國家審計報告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和社會公眾。對於廣大的社會公眾來說,他們不一定是專業人士,因此國家審計報告應該儘可能採用通俗易懂、簡潔明晰的語言,以便於他們的正確理解與使用。例如,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指出,國家審計報告應該以恰當的形式陳述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應當易於理解,避免使用意義含糊和模稜兩可的辭彙;英國的量工價值審計指南(2003)規定,報告要通俗易懂,可被普通讀者接受,以及儘量避免使用專業術語等。
6、及時性。
及時性指國家審計報告應該在完成外勤工作後及時出具,以供國家審計報告的信息使用者決策之需。國家審計報告一般要經過初稿撰寫、徵求意見、正稿撰寫等程式,因為我國審計報告還只是內部檔案,審計機關還需要根據審計報告反映的情況對被審計單位下達處理結論和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會耽誤許多時間。如果不能保證國家審計報告出具的時效性,一是會影響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時效性,二是會影響到審計結果的對外公布。西方許多國家的審計報告是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特彆強調審計報告出具的時效性。例如INTOSAI規定,審計意見或報告應當及時提供給讀者和使用者,特別是那些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的使用者,以便發揮它們的最佳效用。美國審計總署的一般公認政府審計準則GAGAS規定,政府審計報告應該及時地分發給那些對審計結果感興趣的官員,以便於他們作出合理決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