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廣東、江蘇、浙江省國家安全廳承辦案件批捕起訴問題的通知

《國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廣東、江蘇、浙江省國家安全廳承辦案件批捕起訴問題的通知》在1985.07.11由國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廣東、江蘇、浙江省國家安全廳承辦案件批捕起訴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安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5.07.11
  • 實施時間:1985.07.11
廣東、江蘇、浙江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國家安全廳,廣州、南京、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
由於廣東、江蘇、浙江三省的省會所在城市不設立國家安全機構,這三個省的國家安全廳承辦的間諜特務案件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認為構成犯罪,需要提請批捕、移送起訴的,直接送省會所在地的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可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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