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管理機構,基本條件,
簡介
國家安全產業示範園區是指依法依規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以及國家規劃重點布局的產業發展區域中,以安全產業為重點發展方向,具有示範、支撐、帶動作用,特色鮮明的產業集聚、集群區域。
示範園區(含創建)建設工作要統籌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定位、有序推進。
管理機構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應急管理部負責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命名和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應急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初審和上報等工作,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指導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建設工作。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聚集區)等管理機構負責示範園區(含創建)的建設、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基本條件
(一)產業規劃。具有明確的產業發展規劃和目標,發展內容符合相關政策要求。
(二)產業實力。具有一定區位優勢、產業基礎和創新能力;有特色鮮明的發展區域,示範園區(含創建)內企業年銷售收入須達到一定規模。其中,示範園區不低於100億元(特殊類型地區不低於80億元),創建單位不低於40億元(特殊類型地區不低於30億元)。
(三)產業集聚。安全產業相對集中,有一定企業數量,其中骨幹企業位居同行業前列或具備良好發展潛力,行業帶動性強,市場前景良好。
(四)組織體系。有負責園區建設和管理的組織體系,有相應的工作機制、園區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方案。
(五)安全服務。具有為周邊區域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演練體驗等安全服務的能力,安全服務基礎較好。
(六)公共服務。具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標準規範;投融資、保險、科技成果交易、現代物流、人才引進等產業服務體系較為完善。
(七)安全管理。園區內安全生產管理規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八)發展環境。園區所在地各級政府在發展規劃、技術創新、財政政策、政務服務和人才發展等方面有明確支持安全產業發展的要求。
示範園區(含創建)的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產業規模、創新能力、安全保障和發展環境4類一級指標和19個二級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