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局就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答問是在2013.07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3.07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促進服務貿易發展,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決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本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推動服務業大發展的重要時期。加快發展服務業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重大任務。國務院發布的《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指出,要擴大服務業開放,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也提出,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抓住推動服務業發展的有利時機,在前期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為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外匯管理政策環境。
二、本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改革作為外匯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國家的總體要求和外匯管理理念方式的轉變。一是通過取消行政許可、簡化單證審核等措施大力推進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輕流入的管理方式轉變為流入、流出並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審批、核准工作為主的事前管理轉變為監測、分析為主的事後管理;四是加強主體監測,由對逐筆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外匯收支的綜合性監管,構建更加便利、規範、透明、高效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系。
三、通過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境內機構和個人可以獲得哪些便利?
答:此次改革以推進外匯管理便利化為宗旨,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的便利度將顯著提高,具體包括:一是取消服務貿易購付匯核准,所有服務貿易購付匯業務均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二是等值5萬美元以下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無需審單。服務貿易小額收付匯業務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金融機構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通過此項措施,可以使絕大多數服務貿易業務實現便利化。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金融機構仍需審核單證。三是對於仍需審核單證的業務,審單要求也進行了多項簡化。對現行的數十類單證審核規定進行簡化與合併;取消對絕大部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檔案的審核要求;取消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等。四是放寬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境外存放條件,允許企業集團服務貿易外匯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四、改革涉及的對外付匯稅務政策有哪些變化?
答: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於2013年7月9日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共同確定了對外付匯稅務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的要求;二是實施對外付匯稅務備案制,即付匯人只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即可辦理付匯手續;三是付匯實行稅務備案的金額為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
五、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無需審單的新政策給予了企業很大便利,這項改革措施出台的依據是什麼?
答:此項改革措施是根據我國服務貿易金額小、筆數多的實際特點制定的。5萬美元這個分界點的確定,則是建立在對近年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的詳細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的。根據2012年數據統計結果,取消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企業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單證審核,按筆數計算,可覆蓋約88%的企業服務貿易交易,從而便利了我國絕大多數服務貿易企業;而其餘12%需在金融機構審核單證的服務貿易交易,其金額約占企業服務貿易交易總金額的92%。這種抓大放小、突出重點的管理方式,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效率,降低社會成本。
六、此次改革對金融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有怎樣的影響?
答:一方面,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整合為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提供了更加清晰、簡明的依據,便於金融機構操作;單證審核的簡化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對業務審核的權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促使金融機構完善相關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防範異常資金利用服務貿易渠道進行跨境流動。
七、改革將如何協調“便利化”與“防風險”之間的關係?
答:“便利化”與“防風險”相結合是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則。在大力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一是強化均衡管理和事後管理,加強對服務貿易外匯資金流入、流出的雙向監測,建立由巨觀分析、中觀監測、微觀核查緊密結合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提高對風險的識別、預判和防範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點主體和大額交易。同時,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後,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以備外匯局事後核查;三是明確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提高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自覺性,從而實現“便利化”與“防風險”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進。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一、本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推動服務業大發展的重要時期。加快發展服務業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重大任務。國務院發布的《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指出,要擴大服務業開放,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建立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完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也提出,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
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抓住推動服務業發展的有利時機,在前期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實施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為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外匯管理政策環境。
二、本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本次改革作為外匯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國家的總體要求和外匯管理理念方式的轉變。一是通過取消行政許可、簡化單證審核等措施大力推進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輕流入的管理方式轉變為流入、流出並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審批、核准工作為主的事前管理轉變為監測、分析為主的事後管理;四是加強主體監測,由對逐筆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外匯收支的綜合性監管,構建更加便利、規範、透明、高效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體系。
三、通過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境內機構和個人可以獲得哪些便利?
答:此次改革以推進外匯管理便利化為宗旨,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業務的便利度將顯著提高,具體包括:一是取消服務貿易購付匯核准,所有服務貿易購付匯業務均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二是等值5萬美元以下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無需審單。服務貿易小額收付匯業務可在金融機構直接辦理,金融機構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通過此項措施,可以使絕大多數服務貿易業務實現便利化。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收付匯業務,金融機構仍需審核單證。三是對於仍需審核單證的業務,審單要求也進行了多項簡化。對現行的數十類單證審核規定進行簡化與合併;取消對絕大部分主管部門核准、備案檔案的審核要求;取消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等。四是放寬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境外存放條件,允許企業集團服務貿易外匯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四、改革涉及的對外付匯稅務政策有哪些變化?
答: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於2013年7月9日聯合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共同確定了對外付匯稅務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對外付匯稅務證明的要求;二是實施對外付匯稅務備案制,即付匯人只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即可辦理付匯手續;三是付匯實行稅務備案的金額為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
五、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無需審單的新政策給予了企業很大便利,這項改革措施出台的依據是什麼?
答:此項改革措施是根據我國服務貿易金額小、筆數多的實際特點制定的。5萬美元這個分界點的確定,則是建立在對近年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的詳細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的。根據2012年數據統計結果,取消對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企業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單證審核,按筆數計算,可覆蓋約88%的企業服務貿易交易,從而便利了我國絕大多數服務貿易企業;而其餘12%需在金融機構審核單證的服務貿易交易,其金額約占企業服務貿易交易總金額的92%。這種抓大放小、突出重點的管理方式,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外匯管理效率,降低社會成本。
六、此次改革對金融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有怎樣的影響?
答:一方面,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整合為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提供了更加清晰、簡明的依據,便於金融機構操作;單證審核的簡化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對業務審核的權責,加強對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促使金融機構完善相關內控制度與業務操作流程,防範異常資金利用服務貿易渠道進行跨境流動。
七、改革將如何協調“便利化”與“防風險”之間的關係?
答:“便利化”與“防風險”相結合是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則。在大力推進服務貿易便利化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一是強化均衡管理和事後管理,加強對服務貿易外匯資金流入、流出的雙向監測,建立由巨觀分析、中觀監測、微觀核查緊密結合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提高對風險的識別、預判和防範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點主體和大額交易。同時,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後,不論金額大小,均需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以備外匯局事後核查;三是明確金融機構審核的盡職要求,提高金融機構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自覺性,從而實現“便利化”與“防風險”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進。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