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

《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
  •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監考人員是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負責在國家司法考試過程中監督應試人員考試,並依照規定許可權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 各考點按規定條件選聘、培訓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要求,認真學習國家司法考試有關規定,全面履行監考職責,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第三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時須佩帶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誌。
第四條 司法考試考點設總監考人一名、副總監考人若干名。總監考人職責為:
(一)負責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依照規定許可權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三)組織、檢查、驗收答卷的封裝;
(四)向上級司法考試機構提交監考工作報告。
副總監考人負責協助總監考人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第五條 考點設流動監考員若干。流動監考員的職責為:
(一)負責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各考場監考人員處理各種突發情況;
(二)檢查、監督考場監考人員的工作;
(三)配合監考人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四)替換場內監考人員;
(五)總監考人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考場內的監考人員應於每場考試開考前規定時間內到達監考辦公室領取試卷,並在檢查試卷密封情況後簽字確認。
監考人員領到試卷後須直接到達考場,不得攜捲去其他任何地方。
監考人員嚴禁自行調換監考考場.
第七條 監考人員在應試人員入場前應檢查、清理考場。
第八條 監考人員應引導應試人員準時進場入座,並負責查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包括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稿紙及電子設備、通訊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檢核證件,宣布考場規則和考試要求,宣讀注意事項。
第九條 監考人員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遲考試開始時間。
第十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禁止遲到應試人員進場。
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內,不準應試人員交卷出場。
第十一條 各場考試開始前5分鐘,監考人員應面對應試人員啟封試卷袋,並逐份清查數量,發現問題的,應立即向總監考人報告。
第十二條 監考人員應指導應試人員按要求填寫准考證號和姓名,並逐個核對應試人員填寫(填塗)的姓名、准考證號是否與其所持的准考證一致,應試人員是否與其准考證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證件證明與准考證是否一致。
無准考證或人、證不符的,應停止其考試,交考點總監考人處理。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將缺考人員和考試時間結束前退場人員的試卷、答題卡及時回收。
監考人員應在缺考人員試卷、答題卡上註明"缺考",並填寫(填塗)准考證號,並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由於考生原因造成試卷、答題卡損毀、髒、皺的,均不予更換。
第十五條 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或暗示,對應試人員就試題印刷不清提出的詢問,應當眾解答。
第十六條 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有作弊行為時,應及時制止,並按規定的許可權進行處理,同時將作弊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將證據妥善保存備查,並由兩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要關心、愛護應試人員,發現應試人員突患疾病,應當及時通知考場外的工作人員陪同考生去治療。應試人員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勸說其停考就醫。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在監考期間不得吸菸、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準抄題、做題或進入其他考場,不得將試卷帶出考場。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給予應試人員時間提示。
第二十條 考試時間終了,監考人員應明確要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試卷回收前不得離場。
第二十一條 監考人員回收、清點試卷應按自小號到大號順序排列;發現應試人員將試卷攜帶出考場的,應立即追回,缺少試卷的,應立即報告總監考人。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回收本考場試卷完畢後,應立即由兩名監考人員將將試卷送至考點監考辦公室集中封裝。
第二十三條 每場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清理考場。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按規定認真逐項填寫有關表格;全部監考工作結束後,監考人員應提交監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相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給考試工作造成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有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法務部2004年7月1日發布的《監考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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