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訴訟法·司法制度·論述題專題講座》主要針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司考論述題知識進行闡釋,兼顧理論與法條,內容上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點突出;觀點上不求標新立異,但求緊貼實戰;體例上不求固守傳統,但求提高實效。
基本介紹
- 書名:國家司法考試北京萬國學校專題講座系列:訴訟法•司法制度•論述題專題講座
-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 頁數:501頁
- 開本:16
- 定價:66.00
- 作者:北京萬國學校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20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0818790
- 品牌:九州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北京萬國學校專題講座系列:訴訟法·司法制度·論述題專題講座(2013)》由九州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萬國學校,自1997年開始進入法律教育培訓領域,歷經多年的探索與發展,“北京萬國”獲得了國家著名教育商標的保護,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司法考試培訓領域內領先行業的教育培訓品牌。每年經萬國培訓通過司法考試的學員人數過萬人,被廣大考生及社會各界讚譽為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搖籃,是中國法律人的“黃埔軍校”。本書為北京萬國學校組織編寫。多年來,萬國學校堅持培訓與出版相結合的體制,由萬國一線培訓師撰寫圖書,並將該圖書用於培訓教學。
圖書目錄
刑事訴訟法部分
專題一刑事訴訟基本理論
專題二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專題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專題四管轄
專題五迴避制度
專題六辯護與代理
專題七證據與證明
專題八強制措施
專題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專題十期間與送達
專題十一立案程式
專題十二偵查程式
專題十三審查起訴程式
專題十四審判原則與審判組織
專題十五公訴案件一審普通程式
專題十六簡易程式、自訴案件
專題十七第二審程式
專題十八死刑覆核程式
專題十九審判監督程式
專題二十執行
專題二十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式與司法協助制度
專題二十二特別程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專題二十三其他特別程式
民事訴訟法部分
專題二十四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專題二十五管轄一般理論
專題二十六管轄的分類
專題二十七訴與訴權
專題二十八當事人一般理論
專題二十九特殊當事人
專題三十訴訟代理制度
專題三十一民事證據
專題三十二民事證明
專題三十三法院調解
專題三十四保全與先予執行
專題三十五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期間與送達
專題三十六起訴與受理
專題三十七一審普通程式
專題三十八簡易程式
專題三十九二審程式
專題四十再審程式
專題四十一特別程式
專題四十二非訟程式
專題四十三執行一般
專題四十四執行措施
專題四十五涉外程式
專題四十六仲裁範圍與仲裁協定
專題四十七仲裁程式
司法制度部分
專題四十八司法制度和職業道德概述
專題四十九審判(檢察)制度與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
專題五十律師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
專題五十一公證制度
論述題部分
專題五十二真題回放
專題五十三解題思路
專題五十四考點分析
專題五十五行文示範
附:歷年簡答題
專題一刑事訴訟基本理論
專題二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專題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專題四管轄
專題五迴避制度
專題六辯護與代理
專題七證據與證明
專題八強制措施
專題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專題十期間與送達
專題十一立案程式
專題十二偵查程式
專題十三審查起訴程式
專題十四審判原則與審判組織
專題十五公訴案件一審普通程式
專題十六簡易程式、自訴案件
專題十七第二審程式
專題十八死刑覆核程式
專題十九審判監督程式
專題二十執行
專題二十一涉外刑事訴訟程式與司法協助制度
專題二十二特別程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專題二十三其他特別程式
民事訴訟法部分
專題二十四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專題二十五管轄一般理論
專題二十六管轄的分類
專題二十七訴與訴權
專題二十八當事人一般理論
專題二十九特殊當事人
專題三十訴訟代理制度
專題三十一民事證據
專題三十二民事證明
專題三十三法院調解
專題三十四保全與先予執行
專題三十五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期間與送達
專題三十六起訴與受理
專題三十七一審普通程式
專題三十八簡易程式
專題三十九二審程式
專題四十再審程式
專題四十一特別程式
專題四十二非訟程式
專題四十三執行一般
專題四十四執行措施
專題四十五涉外程式
專題四十六仲裁範圍與仲裁協定
專題四十七仲裁程式
司法制度部分
專題四十八司法制度和職業道德概述
專題四十九審判(檢察)制度與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
專題五十律師制度與律師職業道德
專題五十一公證制度
論述題部分
專題五十二真題回放
專題五十三解題思路
專題五十四考點分析
專題五十五行文示範
附:歷年簡答題
文摘
著作權頁: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3)證明責任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提醒注意】
儘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中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但該項規定並非賦予了申請人證明責任。
(4)證明標準
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提醒注意】
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比較難理解,可以從另一個方面把握,即:只有在能夠確認其合法性的情形下,證據才能被採用,否則一律應當排除。
五、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指在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對其加以證明的問題。可見,證明對象必須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證程式公正有關,即必須是具有訴訟意義的事項。一般來說,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式法事實兩個方面。
(一)實體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主要是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具體有:
1.犯罪構成的要件事實
這主要是指犯罪事實是否發生,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危害後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主觀罪過等。刑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特徵,在搶劫、強姦、貪污、受賄等各種具體案件中的具體證明對象是不同的。
2.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
這主要是指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這些情節特別是法定情節,對量刑輕重具有直接的影響。如,根據刑法規定,累犯、主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從重處罰的情節;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都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3)證明責任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提醒注意】
儘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中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但該項規定並非賦予了申請人證明責任。
(4)證明標準
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提醒注意】
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比較難理解,可以從另一個方面把握,即:只有在能夠確認其合法性的情形下,證據才能被採用,否則一律應當排除。
五、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是指在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對其加以證明的問題。可見,證明對象必須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證程式公正有關,即必須是具有訴訟意義的事項。一般來說,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式法事實兩個方面。
(一)實體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主要是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具體有:
1.犯罪構成的要件事實
這主要是指犯罪事實是否發生,是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危害後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主觀罪過等。刑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和特徵,在搶劫、強姦、貪污、受賄等各種具體案件中的具體證明對象是不同的。
2.作為罪刑輕重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
這主要是指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以及行為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後的表現。這些情節特別是法定情節,對量刑輕重具有直接的影響。如,根據刑法規定,累犯、主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等等,都是從重處罰的情節;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等,都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序言
前言
訴訟法前言
本書的內容專注於司法考試中的訴訟法學科,具體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內容,考試方式和難度是非常穩定的,訴訟法學科的分值約達150分左右,其中刑事訴訟法為占73分,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占72分。
一、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式法,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常繁雜,知識點呈現多、雜、散的特點。雖然是依照刑事訴訟的進程來規定程式,但是這些程式中的知識點卻並不具備實體法那樣的整體性和體系性的特點,而且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非常繁多,更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知識的難度。要想在刑事訴訟法上取得高分,關鍵在於必須弄清呈零散狀態的各個相對獨立的知識點,在此基礎上弄清楚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式構架,從微觀到巨觀層面形成對刑事訴訟法的掌握。從題型來看,刑事訴訟法涉及司法考試的每一種題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以及法律文書寫作題。
從考點設計來說,歷年來刑事訴訟法的試題比較重視基本知識點的考查,很少有偏題怪題,“重者恆重,輕者恆輕”。許多重要考點往往重複考查。例如,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偵查機關的種類、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範圍、辯護人的範圍、扣押程式的要求、庭前審查的結果、全面審查原則等等,在歷年考試中反覆出現。從答案設計來說,除少量刑事訴訟基本理論題目外,歷年刑事訴訟法試題以考查法條原文為主,尤其重視對司法解釋的考查。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的複習過程中,要注意以《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為中心,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切實熟悉各類法條規定;並在此基礎上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從更高的層面把握刑事訴訟法的知識體系。
本書今年有較大幅度的修訂,在編寫體例上,分為“考點導讀”、“案例索引”、“知識點及實例”等部分,其中“考點導讀”包含“高頻考點”和“命題特點”兩部分內容:“高頻考點”部分提示本講最重要、最經常考查的考點;“命題特點”指出本講考點的命題特點,主要是讓考生明白本講的知識點在司法考試中如何考查,比如通過何種題型考查,考查到何種程度,往往如何設定“陷阱”等等。在“考點導讀”之後的“案例索引”,即用一道精彩的案例引出本講將要涉及的主要知識內容,並以腳註的形式給出簡要的答案、解析。“案例索引”不是每講必備的,而且有的“案例索引”根據需要下面設多個案例。在“案例索引”之後,是“知識點及實例”部分。本次修訂主要是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吸收了截至本書出版之日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最新規定,更新和替換了部分題目,對以往試題答案與新法律、法規衝突的地方進行了修正或補充說明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修訂完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這些必將會對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的刑訴法部分產生顛覆性的衝擊。本書刑訴法部分體現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情況。
二、民事訴訟法
針對民事訴訟法(含仲裁法)這門課的考查特點和應對措施,我想跟諸位考生談如下幾點:
司法考試對於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考查特點是涇渭分明的。對民法和刑法等實體法而言,命題者非常重視知識點和基本理論的靈活運用和變通考查,大多會以理論結合案例的方式進行出題。而程式法的考查方式則相對較為單一,注重知識點和重點法條的直接貫徹。因此比較起來,程式法題目的得分率會更高一些。雖然司法考試是考查大家法學專業功底的一種考試,但作為資格考試,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分數上面。相同分值的程式法知識點和實體法知識點,以需要投入的複習成本計,前者比後者是更高效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兩門處於核心地位的程式法,兩者分值綜合起來歷年都在150分左右。
民事訴訟法是訴訟法之母,其理論體系也奠定了整個訴訟法的理論基礎。對民事訴訟法的複習,體系化和理論框架的建構十分重要。除去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效力、訴的理論以及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等一些基本問題之外,這門學科大致包括制度和程式兩大部分,前者主要包括管轄、當事人、證據、訴訟保障和法院調解等內容,後者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再審、非訟、執行以及涉外程式等內容。除了要從巨觀方面去把握民事訴訟法學科的框架,還要在某些具體的制度或程式上進行體系化的掌控。比如管轄制度,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兩大方面展開,具體到法定管轄又從縱向的級別管轄與橫向的地域管轄兩個角度介入,諸如此類,在腦海中形成牢固的知識體系,在體系之下再去滲透至具體的細微知識點。如此記憶,可能會解決零碎記憶造成的記了又忘的諸多麻煩。
雖然以上述進行體系化掌握,但司法考試有一個眾所周知的特點,那就是在知識點的考查選擇上講究重者恆重,也就是說,部分重要的知識點永遠占據了考試的主要分值。具體到民事訴訟法,我們認為管轄、當事人、證據等三大制度以及一審普通程式、二審程式、再審程式等三大程式是這門課的考查核心。同時,這些問題也是卷四民訴的案例分析題經常涉及的考查對象。
司法考試還有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對當年最新立法的靈敏性極強,民事訴訟也不例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重點關注當年最新出台的立法或者立法的最新修改。眾所周知,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這次修法的主要視角有二:一是對一些既有的司法解釋的吸收,二是對現行立法的修改或最新補充。其中,前者占據了主要方面。因此,我們不必太過憂慮,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不會顛覆我們既有的理論體系。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以及對最新內容的考查角度和方式。
最後,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考查趨勢,那就是民事訴訟法近年來越來越注重綜合性考查。在一道題目當中,會縱向考查多個知識點,而考生對這些知識點的掌握往往又可能是孤立的和缺乏聯繫的。這種題目的考查比重越來越大,是民事訴訟法轉變考查風格的一個重要標誌。這就要求我們對知識點的掌握要更加熟練,同時在複習過程中還要學會必要的總結和前後聯繫。這種考查特點又與我們前述的體系化掌握呼應起來。
陳少文 卜開明 郭翔 謹識
2013年1月
訴訟法前言
本書的內容專注於司法考試中的訴訟法學科,具體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的內容,考試方式和難度是非常穩定的,訴訟法學科的分值約達150分左右,其中刑事訴訟法為占73分,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占72分。
一、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式法,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非常繁雜,知識點呈現多、雜、散的特點。雖然是依照刑事訴訟的進程來規定程式,但是這些程式中的知識點卻並不具備實體法那樣的整體性和體系性的特點,而且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非常繁多,更加大了考生全面掌握知識的難度。要想在刑事訴訟法上取得高分,關鍵在於必須弄清呈零散狀態的各個相對獨立的知識點,在此基礎上弄清楚整個刑事訴訟的程式構架,從微觀到巨觀層面形成對刑事訴訟法的掌握。從題型來看,刑事訴訟法涉及司法考試的每一種題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以及法律文書寫作題。
從考點設計來說,歷年來刑事訴訟法的試題比較重視基本知識點的考查,很少有偏題怪題,“重者恆重,輕者恆輕”。許多重要考點往往重複考查。例如,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偵查機關的種類、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範圍、辯護人的範圍、扣押程式的要求、庭前審查的結果、全面審查原則等等,在歷年考試中反覆出現。從答案設計來說,除少量刑事訴訟基本理論題目外,歷年刑事訴訟法試題以考查法條原文為主,尤其重視對司法解釋的考查。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的複習過程中,要注意以《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為中心,結合其他有關司法解釋,切實熟悉各類法條規定;並在此基礎上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從更高的層面把握刑事訴訟法的知識體系。
本書今年有較大幅度的修訂,在編寫體例上,分為“考點導讀”、“案例索引”、“知識點及實例”等部分,其中“考點導讀”包含“高頻考點”和“命題特點”兩部分內容:“高頻考點”部分提示本講最重要、最經常考查的考點;“命題特點”指出本講考點的命題特點,主要是讓考生明白本講的知識點在司法考試中如何考查,比如通過何種題型考查,考查到何種程度,往往如何設定“陷阱”等等。在“考點導讀”之後的“案例索引”,即用一道精彩的案例引出本講將要涉及的主要知識內容,並以腳註的形式給出簡要的答案、解析。“案例索引”不是每講必備的,而且有的“案例索引”根據需要下面設多個案例。在“案例索引”之後,是“知識點及實例”部分。本次修訂主要是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吸收了截至本書出版之日的有關刑事訴訟的最新規定,更新和替換了部分題目,對以往試題答案與新法律、法規衝突的地方進行了修正或補充說明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的修改;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修訂完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這些必將會對2013年司法考試大綱的刑訴法部分產生顛覆性的衝擊。本書刑訴法部分體現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情況。
二、民事訴訟法
針對民事訴訟法(含仲裁法)這門課的考查特點和應對措施,我想跟諸位考生談如下幾點:
司法考試對於實體法和程式法的考查特點是涇渭分明的。對民法和刑法等實體法而言,命題者非常重視知識點和基本理論的靈活運用和變通考查,大多會以理論結合案例的方式進行出題。而程式法的考查方式則相對較為單一,注重知識點和重點法條的直接貫徹。因此比較起來,程式法題目的得分率會更高一些。雖然司法考試是考查大家法學專業功底的一種考試,但作為資格考試,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分數上面。相同分值的程式法知識點和實體法知識點,以需要投入的複習成本計,前者比後者是更高效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兩門處於核心地位的程式法,兩者分值綜合起來歷年都在150分左右。
民事訴訟法是訴訟法之母,其理論體系也奠定了整個訴訟法的理論基礎。對民事訴訟法的複習,體系化和理論框架的建構十分重要。除去民事訴訟法的性質與效力、訴的理論以及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等一些基本問題之外,這門學科大致包括制度和程式兩大部分,前者主要包括管轄、當事人、證據、訴訟保障和法院調解等內容,後者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再審、非訟、執行以及涉外程式等內容。除了要從巨觀方面去把握民事訴訟法學科的框架,還要在某些具體的制度或程式上進行體系化的掌控。比如管轄制度,從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兩大方面展開,具體到法定管轄又從縱向的級別管轄與橫向的地域管轄兩個角度介入,諸如此類,在腦海中形成牢固的知識體系,在體系之下再去滲透至具體的細微知識點。如此記憶,可能會解決零碎記憶造成的記了又忘的諸多麻煩。
雖然以上述進行體系化掌握,但司法考試有一個眾所周知的特點,那就是在知識點的考查選擇上講究重者恆重,也就是說,部分重要的知識點永遠占據了考試的主要分值。具體到民事訴訟法,我們認為管轄、當事人、證據等三大制度以及一審普通程式、二審程式、再審程式等三大程式是這門課的考查核心。同時,這些問題也是卷四民訴的案例分析題經常涉及的考查對象。
司法考試還有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對當年最新立法的靈敏性極強,民事訴訟也不例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重點關注當年最新出台的立法或者立法的最新修改。眾所周知,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這次修法的主要視角有二:一是對一些既有的司法解釋的吸收,二是對現行立法的修改或最新補充。其中,前者占據了主要方面。因此,我們不必太過憂慮,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不會顛覆我們既有的理論體系。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內容以及對最新內容的考查角度和方式。
最後,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考查趨勢,那就是民事訴訟法近年來越來越注重綜合性考查。在一道題目當中,會縱向考查多個知識點,而考生對這些知識點的掌握往往又可能是孤立的和缺乏聯繫的。這種題目的考查比重越來越大,是民事訴訟法轉變考查風格的一個重要標誌。這就要求我們對知識點的掌握要更加熟練,同時在複習過程中還要學會必要的總結和前後聯繫。這種考查特點又與我們前述的體系化掌握呼應起來。
陳少文 卜開明 郭翔 謹識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