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是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東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民法
  • 類型:考試
  • 出版日期:2013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55107
  • 作者:劉東根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01頁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想為考生提供一種有效複習法條的方法,真正幫助考生解決三大問題:法條會如何考;法條應如何看;法條如何套用於司法考試的實戰。 通過核心考點提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五位一體,全面闡述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條、知識點,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法條、司法解釋完美穿插 本書以司法考試大綱規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將屬於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都列在一起,並將相關的司法解釋列在主法條之後,這樣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來也非常方便,這不僅符合司法考試的命題特點,也提高了複習的效率。 (二)命題題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書在對歷年試題分析和展示的基礎上,對重要法條的一個或者多個考點進行全面、深度解析,讓考生準確地掌握法條所涉及到的知識點可以從哪些方面命題,哪些考點以前考過,哪些考點還沒有考過,每個命題題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記憶還是需要理論解析),從而提高複習的實戰性和針對性。 (三)模擬題檢驗、鞏固學習效果 參照司法考試試題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覆的有針對性的演練,檢驗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識點,同時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工具書。連續11年同類司考圖書第1品牌。
本書8大功能:
1、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面收錄
2、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歷年真題 永恆經典 題在變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表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1~8條)
第2條 【本法調整對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9~35條)
第10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11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2條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3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14條 【法定代理人】
第15條 【公民的住所】
第18條 【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
第20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21條 【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第22條 【宣告失蹤的撤銷】
第23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24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
第25條 【死亡宣告撤銷後的財產返還】
第32條 【合夥財產】
第34條 【合夥的內部關係】
第35條 【合夥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 法人(第36~53條)
第36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39條 【法人的住所】
第43條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第48條 【承擔責任的財產範圍】
第49條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54~70條)
第54條 【民事法律行為】
第55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
第56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
第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第58條 【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59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第60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
第61條 【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62條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63條 【代理權】
第64條 【代理的種類】
第66條 【無權代理】
第67條 【違法代理】
第68條 【轉委託】
第69條 【委託代理的終止】
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71~105條)
第86條 【按份之債】
第87條 【連帶之債】
第88條 【契約的履行】
第92條 【不當得利】
第93條 【無因管理】
第100條 【肖像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第106~134條)
第109條 【因保護公益受損時的賠償和補償】
第134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第135~141條)
第135條 【普通訴訟時效】
第136條 【短期訴訟時效】
第137條 【長期訴訟時效】
第138條 【自願履行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140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141條 【特殊規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142~150條)
第九章 附則(第151~156條)
第154條 【期間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第1~38條)
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1~8條)
第5條 【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9~31條)
第9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15條 【契約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23條 【動產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24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登記】
第28條 【基於公法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29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30條 【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31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第32~38條)
第34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35條 【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編 所有權(第39~116條)
第四章 一般規定(第39~44條)
第39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1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45~69條)
第66條 【私有財產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70~83條)
第70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
第74條 【車位、車庫】
第78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83條 【業主有關義務以及制止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權利】
第七章 相鄰關係(第84~92條)
第86條 【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第87條 【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
第88條 【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 【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相鄰關係】
第91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第92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 共有(第93~105條)
第93條 【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 【按份共有】
第95條 【共同共有】
第96條 【共有物管理】
第97條 【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98條 【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99條 【共有財產分割原則】
第101條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102條 【因共有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以及對內效力】
第103條 【共有關係不明時對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第104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份額的確定原則】
第105條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第106~116條)
第106條 【善意取得】
第107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112條 【拾得人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第114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115條 【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116條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第三編 用益物權(第117~169條)
第十章 一般規定(第117~123條)
第117條 【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第124~134條)
第127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和登記】
第128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135~151條)
第137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第152~155條)
第十四章 地役權(第156~169條)
第156條 【地役權的內容】
第158條 【地役權效力】
第162條 【既有地役權於新用益物權設立後繼續存在】
第163條 【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164條 【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轉讓】
第165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166條 【地役權不可分割性】
第167條 【地役權不可分割性】
第四編 擔保物權(第170~240條)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第170~178條)
第170條 【擔保物權的含義】
第171條 【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及反擔保】
第172條 【擔保契約從屬性以及擔保契約無效後的法律責任】
第174條 【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
第175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
第176條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係】
第十六章 抵押權(第179~207條)
第179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第180條 【抵押財產範圍】
第182條 【房地產抵押】
第184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
第186條 【禁止流押】
第187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188條 【動產抵押效力】
第190條 【抵押權和租賃權關係】
第191條 【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
第192條 【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94條 【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的順位以及變更抵押權】
第195條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方式和程式】
第199條 【抵押權人的受償順位】
第200條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特別規定】
第202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
第203條 【最高額抵押的概念】
第十七章 質權(第208~229條)
第208條 【動產質權的基本權利】
第211條 【禁止流質】
第212條 【動產質權設立】
第214條 【質權人對質物使用處分的限制及法律責任】
第215條 【質物保管】
第217條 【轉質權】
第223條 【可以出質的權利範圍】
第224條 【權利質權設立】
第225條 【權利質權人權利行使】
第226條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
第227條 【智慧財產權的權利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第230~240條)
第230條 【留置權的一般規定】
第231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
第232條 【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
第234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236條 【留置權的實現】
第239條 【留置權與抵押權或者質權關係】
第五編 占有(第241~245條)
第十九章 占有(第241~245條)
第241條 【有權占有】
第242條 【無權占有】
第245條 【占有保護】
附則(第246~24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總則(第1~129條)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1~8條)
第2條 【契約的定義】
第二章 契約的訂立(第9~43條)
第9條 【訂立契約的能力】
第10條 【契約的形式】
第14條 【要約的定義】
第15條 【要約邀請】
第16條 【要約的生效】
第17條 【要約的撤回】
第18條 【要約的撤銷】
第19條 【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第20條 【要約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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