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持續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建立國家創新調查制度。為更好地實施該制度,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科技部、國家統計局
  • 發文字號:國科發創〔2017〕96號
  • 印發時間:2017年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9日
印發通知,實施辦法,

印發通知

科技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創〔2017〕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中國科協,全國工商聯,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中央軍委科技委:
《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科技部國家統計局
2017年4月19日

實施辦法

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持續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建立國家創新調查制度。為更好地實施該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創新調查制度是在科學、規範的統計調查基礎上對國家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制度的目的是全面反映創新活動的現狀,客觀監測和評價我國創新能力,為制定創新規劃和政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建設提供支撐與服務。
第四條 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包括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
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為及時掌握創新活動數據,對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等調查對象開展的統計調查。
創新能力監測是指基於政府統計調查,為反映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投入產出以及國家、區域、創新密集區等整體創新能力情況進行的跟蹤監測。
創新能力評價是指通過構建指標體系,對國家、區域、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創新密集區等創新能力進行的綜合分析、比較與判斷。
第五條 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服務創新發展。圍繞國家戰略部署,適時調整創新調查工作重點,充分發揮其對國家、地方、行業等依靠創新驅動、實現創新發展的引導作用。
(二)加強協同推進。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強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形成良性互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開放共享。建立統計調查匯總數據、監測和評價結果的信息公開與共享服務機制,廣泛宣傳創新調查成果,系統發布監測和評價系列報告。
(四)鼓勵社會參與。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多種方式鼓勵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和社會團體等利用創新調查匯總數據開展評價研究。
第六條 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工作由科技部、國家統計局牽頭負責。
第七條 建立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工作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實施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包括科技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國家知識產權局、中科院、工程院、發展研究中心、國防科工局、中國科協、全國工商聯、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技委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年召開1至2次工作協調會議,審議年度工作要點,部署工作任務,組織重大問題調研,以及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重大任務等。
第八條 工作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由科技部組織開展,主要包括聯絡各組成單位,組織召開工作協調會議,起草工作要點和總結等重要檔案,開展重大問題調研,促進資源信息共享,加強成果報送宣傳,督查督辦工作進展,推動創新調查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九條 成立國家創新調查制度諮詢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保障創新調查工作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規範化。
專家組負責為國家創新調查制度頂層設計、重點任務部署、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方案制定、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報告等提供諮詢意見,接受委託開展政策調研和戰略研究等相關工作。專家組成員由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推薦,工作協調會議確定,任期三年。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工作,制定統計調查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統計調查數據的共享機制,對全國創新活動統計調查進行統一規範管理。
第十一條 科技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工作。統籌設計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報告體系,形成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的標準與規範,組織開展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活動,定期協調組織發布監測或評價報告,建立成果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 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結合部門職能,按照創新調查制度工作總體部署,積極推進相關工作,開展相關研究,及時將工作進展向各組成單位通報。
第十三條 鼓勵有關部門積極參加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工作。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參照國家創新調查制度開展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牽頭髮布。其中,全國主要匯總數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發布,承擔統計調查任務的相關部門發布本部門的數據。每年年底前發布上年調查數據。
第十五條 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報告的發布由科技部牽頭組織。其中,創新能力監測報告每年年底前由政府部門負責發布,創新能力評價報告由研究單位發布。
第十六條 加大國家創新調查制度相關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新聞發布會、網際網路等媒體平台做好成果宣傳,服務社會公眾。
第十七條 加強理論研究,不斷最佳化創新調查統計方案,豐富監測和評價理論與方法,完善統計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標準與規範。對於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研究。
第十八條 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要為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工作提供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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