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留學規程

國外留學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3年6月頒布施行。共46條。主要內容有: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考取或由公共機關遴選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其研究期間全部費用者稱為公費生;凡自備留學費用或由私法人遣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供給其費用者稱為自費生。公、自費生有損辱國體或荒怠學業及其他不法行為者,取消其留學資格,勒令返國,如系公費生並追還其以前所領之一切費用。各省市考選派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者,應注重理農工醫等專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外留學規程
  • 頒布部門: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留學年限至少 2 年,至多不得超過 6 年,實習及考察期間在內。各省市公費生經各省市考試後,由教育部複試決定。公費生於留學期內非有特別情形,經各本省市轉呈教育部許可者,不得變更其所研究科目及留學國別。公費生在留學期內有辦理政府所委託事件之義務。公費生回國後兩個月須到各本省市報到,如本省市需要其服務時,至少須依照其留學年限在本省市服務,違者得追還其以前所領一切費用。自費生有特別成績者,得請留學學校及管理留學機關證明,經各本省市審查暨教育部認可者,得享受各本省市獎學金補助。本規程於 1947 年 4 月再次頒布施行,精減為 15 條。主要內容有:凡赴國外研究專門學術或實習技術科學者均為國外留學生,分公費留學生和自費留學生兩種。國外留學生在出國前均應經教育部考試及格。凡經教育部指定醫院檢驗體格合格,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國外留學考試: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證書者;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專修科或公立、已立案私立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與所習學科有關之職務2年以上有證明檔案者;高等考試及格者。國外留學考試科目有:普通科目,國文、本國史地、留學國文字或英文;專門科目,公費生考 3 種,自費生考種。國外留學或實習期限,公費留學生定為 2 年,必要時得呈準延長 1 年,自費生最多不得超過 4 年。公費生非經呈奉教育部核准不得變更其研究科目及留學國別,違者取消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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