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同業存款

國外同業存款是指各國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為了便於國際業務的收付,在某種貨幣的結算地點開立的該貨幣的存款賬戶。[1]

國外同業存款是西方國家各大銀行存款的主要組成部分。這種存款的收付筆數多,往往是活期不付利息。但每戶總是保持一定的貸方金額作為鋪底資金,積少成多,許多存戶的貸方餘額就會構成一筆相當可觀的資金,而供接受存款的銀行無息使用。[2]

開立賬戶,賬務處理,基本憑證,對賬計息,

開立賬戶

“國外同業存款”科目按國外銀行分設賬戶,其開戶手續與記賬工作由總行統一掌握。
開立“國外同業存款”賬戶前,應先確定賬戶名稱、貨幣種類、收付範圍、利息計算、賬單的寄送以及有權使用本賬戶的分支行名稱、地點等事項。開戶後,由總行編列賬號,通知國外申請開戶行和本行的分支行。賬戶結束後,應及時通知上述各行停止使用。

賬務處理

國外同業存款,一律通過國外銀行在總行開立的賬戶收付轉賬。為使國外銀行在總行開立的賬戶及時正確反映實際存欠情況,國內各分支行通過該賬戶收付款項時,應逐筆通過“全國聯行外匯往來”賬戶,並根據下列規定“上劃”總行記賬或由總行“下劃”國內各分支行記賬。
(一)“上劃”總行記賬
凡分支行將款項劃交(上級)總行收付的行為稱上劃。屬於信用證規定可主動通過國外銀行在總行開立的賬戶索償的即期或遠期信用證項下貨款及費用,解付國外匯人匯款和匯出國外匯款等,國內有關分支行均通過借記或貸記“全國聯行外匯往來”上劃總行,由總行借記或貸記“國外同業存款——國外銀行”賬戶。
(二)“下劃”國內各分支行記賬
凡總行將款項劃交分支行收付的行為稱“下劃”,屬於國外銀行授權借記的款項,均由總行通過借記或貸記“全國聯行外匯往來”下劃有關國內各分支行記賬,同時總行借記或貸記“國外同業存款——國外銀行”賬戶。
“國外同業存款”科目賬務,應按戶逐日逐筆憑傳票連續記載。賬務記賬摘要內容應包括借匯、貸匯、通知書編號、業務種類、起息日、密押等與國外銀行往來的賬務,應以本行發出的郵劃借記、貸記通知書第二聯為傳票。電劃應另制傳票,並以本行發電的電抄作為傳票附屬檔案。如電抄需要專夾保管不能作為附屬檔案的,應在傳票上註明發電日期、密押、編號等,以備查考。

基本憑證

“國外同業存款”使用的基本憑證與“全國聯行外匯往來——港澳及國外聯行往來”使用的憑證大體相同。“國外同業存款”的郵劃報單一式三聯。第一聯:正本報單,即借方或貸方通知書;第二聯:發報行傳票;第三聯:副本報單,即轉賬通知書。當國內分支行將款項上劃總行時,應將第一聯正本報單(以各分支行名義簽發)和第三聯副本報單(即轉賬通知書),隨同“全國聯行外匯往來”一同寄總行。總行予以轉賬後,將第一聯正本報單寄國外銀行,上蓋“已轉賬”和“日期”戳記。副本報單則代作總行的“國外同業存款”的傳票。總行將款項“下劃”時,應對國外銀行填制借記或貸記報單,第一聯正本報單寄國外銀行,第二聯總行作為“國外同業存款”的傳票,第三聯副本報單隨同“全國聯行外匯往來”報單寄有關分支行,分支行用來轉賬。
如直接以業務憑證代替借記或貸記通知書時,必須在有關業務憑證(如出口寄單通知書、支付通知書等)上註明“款已借(貸)記你行賬戶”。
“國外同業存款”賬戶,是國外銀行在我國內銀行開戶,國外行是申請開戶行,我行是接受開戶行。因此,在郵劃報單或電劃報單上要標明“已借記”或“已貸記”字樣。例如在郵劃報單的借記通知書第一聯左上角第二行“口We have debited your account”的“口”中打上“×”標誌。
國內分支行在經辦中,若發現已發出的報單有誤,應以電報或借記、貸記通知書通知國外銀行更正,並將更正的借記、貸記通知書或電抄隨同“全國聯行外匯往來”科目報單,劃轉總行,由總行調整賬務記載。如果原來報單的金額無誤,只是起息日期有誤,則經辦分支行只須填制更正起息日期的借記、貸記通知書一式兩份寄總行,在賬務上不通過“全國聯行外匯往來”科目核算。總行收到報單後,憑以更改起息日,並將第一聯正本報單寄國外行,第三聯副本報單作為總行的“國外同業存款”的轉賬傳票。銀行外匯業務會計改起息日,並將第一聯正本報單寄國外行,第三聯副本報單作為總行的“國外同業存款”的轉賬傳票。

對賬計息

國內銀行的總行是“國外同業存款”的接受開戶行,因此總行應按期向國外的申請開戶行寄送對賬單,對賬單應按行、按戶順序編號,每一新日曆年重新開始編列。收到國外行的對賬回單後,對國外行提出的未達賬項應及時處理。
“國外同業存款”賬戶,不論存款或透支均由接受開戶行——國內銀行總行計算利息,通知申請開戶行。
計息時,應填制計息清單一式兩份。其中一份,隨同貸記、借記報單寄對方國外行,另一份附於“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傳票後備查。支付存款的利息通過“利息支出”核算,透支的利息收入通過“利息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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