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本契約及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契約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鴻康兩全保險
- 類別:分紅保險+重疾
- 投保年齡:18周歲至50周歲
產品簡介,產品特色,保障期長,觀察期短,超額返還,重疾面廣,保費豁免,保單借款,責任免除,紅利事項,保險費,
產品簡介
險種類別:分紅保險+重疾
險種構成:主險+附加險(國壽附加鴻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
投保年齡:18周歲至50周歲
產品特色
保障期長
交費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契約年生效對應日
觀察期短
重疾觀察期短,從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僅有180天
超額返還
滿期生存,返還所交保費的120%
重疾面廣
除保險行業協會規定的25種重疾外,額外增加10種重疾保障
保費豁免
重疾賠付後保費豁免,繼續享有身故與滿期保障
保單借款
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護您的幸福的生活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紅利事項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險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保險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保險公司紅利的分配。
保險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保險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保險公司紅利的分配。
保險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交付方式為分期交付的,交費期間為十年,交付方式分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