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金色夕陽養老保險

凡出生滿六個月以上、六十周歲以下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投保本保險

險種特色:
養老兼儲備,老有所養。後顧無憂
終生高額保障,呵護終身
投保範圍廣,領取養老金靈活
借款功能,解除燃眉之急
合理避稅,避免財產損失
投保範圍
凡出生滿六個月以上、六十周歲以下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該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契約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該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養老金開始領取日
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為五十五周歲和六十周歲二種,開始領取日為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該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養老金
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起,如被保險人生存,該公司按投保人約定的年領或月領方式給付養老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年領養老金標準為基本保險金額的10%。月領養老金標準等於年領養老金標準乘以0.084。
自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身故,該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後,被保險人身故,公司按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可領取的養老金總額與已領取的養老金總額之差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該差額小於或等於零,身故保險金為零),本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期間。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借款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本契約已經具有現金價值的,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該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繳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養老金開始領取日止六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投保示例
16歲男孩作為被保險人投保金色夕陽養老保險(A)10萬元
每年交費:9600元
交費期:20年
保險期:終身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至終身,公司每年給付養老保險金10000元(833元/月);
被保險人60歲前身故,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60萬元,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60歲後身故,該公司按自60歲起至105歲止應領取數額與已領取數額之差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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