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放鑫保組合計畫

國壽放鑫保組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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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

國壽放鑫保組合計畫由國壽福祿鑫尊兩全保險(分紅型)、國壽金賬戶年金保險(萬能型)(豪華版)以及國壽防癌疾病保險組成。該組合包括分紅產品、萬能產品和專項防癌保險產品,為投保人量身定製的高端健康財富管理計畫,讓投保人的財富穩步增長、事業有備無患,輕鬆暢享健康富貴的無憂人生。

產品特色

多位一體 全面守護
“放鑫保”涵蓋養老、理財、癌症、身故保障等多重責任,轉嫁人生不同時期的風險,全方位呵護,讓您輕鬆享有高品質生活。
快速返還 安享收益
福祿鑫尊為終身分紅兩全保險,祝壽金領取日前三年一返還,祝壽金領取日後一年一返還至終身,祝壽金領取日即可返還該產品所交保險費,最早55周歲返本設計,讓您高枕無憂。(生存保險金、特別生存金、祝壽金給付以被保險人生存為前提條件,具體給付條件以福祿鑫尊條款規定為準)
癌症專屬 責任多樣
“放鑫保”保障功能廣,不僅包括確診金保障,更可提供康復金、豁免保費功能,為您築起堅固的健康守護牆。
額外保障 人性關懷
特定癌症額外給付,輕症癌症額外給付,最高可獲得260%基本保額的癌症保障,彰顯對癌症健康的特殊關愛。(癌症確診保險金、特定癌症額外給付保險金、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和癌症康復保險金給付條件以防癌疾病保險條款規定為準)。

計畫組成

國壽福祿鑫尊兩全保險(分紅型)摺疊

保險責任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公司首次給付的生存保險金為基本保險金額的15%;以後每次給付的生存保險金在上一次給付金額的基礎上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增加,但每次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最高不超過基本保險金額的30%。
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特別生存金
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若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契約年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2%給付特別生存金。
祝壽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祝壽金。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至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被保險人於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05%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
自契約約定的祝壽金領取日起,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契約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的100%;
2.契約的現金價值。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契約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壽金賬戶年金保險(萬能型)(豪華版)摺疊

保險責任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年金
若契約生效年滿三個保單年度,且被保險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請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請後的首個年生效對應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在契約的年生效對應日按當時個人賬戶價值的10%給付年金。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契約的個人賬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但須扣除被保險人身故後投保人累計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摺疊

保險責任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癌症確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癌症,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該項責任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特定癌症額外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約定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時,若該被保險人所患契約所指的癌症同時也為契約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特定癌症額外給付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該項責任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輕症癌症,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輕症癌症,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契約繼續有效。該項責任的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
若本公司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不再承擔給付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的責任。
癌症康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癌症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癌症確診日後三十日時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癌症康復保險金,本公司首次給付癌症康復保險金之後,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癌症確診日的年對應日,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癌症康復保險金,契約癌症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契約癌症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時,契約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契約保險期間內被初次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癌症,且保險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繼續符合契約約定的癌症康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本公司將繼續給付癌症康復保險金,直至契約癌症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癌症,若契約癌症確診日在契約交費期間內,則本公司豁免被保險人癌症確診日以後的契約的保險費,視同投保人交納了癌症確診日以後的契約的各期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2.契約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05%;
2.契約的現金價值。
契約第五條第一款癌症確診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不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患契約所指癌症或輕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險人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時未告知的現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時已知曉並做出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癌症或輕症癌症,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傷害造成被保險人患契約所指癌症或輕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輕症癌症確診保險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第五條第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保險金。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需要扣除契約第五條第一至四款約定的各項保險金。

購買攻略

國壽“放鑫保”組合計畫中的國壽金賬戶年金保險(萬能型)屬於萬能險保險,在購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考察最低利率
萬能險之所以能夠實現保底收益,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明確規定了最低利率。目前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的萬能險的最低利率不一樣,有的公司投資業務做得好,最低利率定的比較高,因此需要消費者詳細考察最低利率。怎么買萬能險好,最低利率成為投保人不能不考量的一個標準。
2.分清理賠標準
萬能險通常只提供身故保障,最多附加全殘責任,但其對身故保險金的理賠額度規定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是身故當時保單價值的一定比例與其基本保險金額兩者中的較大者;第二種是身故當時保單價值與其基本保險金額之和。
消費者應該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來綜合比較,身體健康且職業風險不大的消費者,可考慮選擇第一種理賠標準。
3.比較結算方式
現在,市場上多數萬能險產品採取月度結算方式,但近來有的保險公司推出“雙重結算”模式的萬能險產品,其結算利息一是月度結算利息,二是終了結算利息。
月度結算利息對應國債、金融債、同業拆借等投資渠道,利息每月計入萬能賬戶價值,複利增長;終了結算利息對應股票、基金等投資渠道,體現浮盈。
因此,對於追求穩健收益、看重複利效應的消費者,傳統的月度結算模式更穩妥;對於希望主動博取高收益的消費者,雙重結算模式更具靈活性。
4.關注手續費
怎么買萬能險好,最後一點就是要關注萬能險的賬戶操作手續費。萬能險的收益計算基數是保單的賬戶價值,即個人所繳保費中,扣除初始費、賬戶管理費等費用以外的資金。由於需要扣除相應的費用,萬能險投資前兩年的收益並不能保證。
此外,萬能險前期的手續越少,費用就越少,其以後可能實現的收益也就越高,因此消費者在購買萬能險產品前應該弄清楚它的手續費,比較之後再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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