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康寧定期(2013版)(B款)保險組合計畫

國壽康寧定期(2013版)(B款)保險組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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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

國壽康寧定期(2013版)(B款)保險組合計畫由國壽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2013版)(B款)條款和國壽附加康寧兩全保險(2013版)(B款)條款組成,40種重大疾病,賠付120%基本保險金額;10種特定疾病,賠付20%基本保險金額;交費靈活,月交方式輕鬆享有高額保障;70周歲滿期,返還保費靈活支配;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蓋;保障更全面,生活更美好。

保險責任

摺疊國壽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2013版)(B款)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2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契約繼續有效。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契約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摺疊國壽附加康寧兩全保險(2013版)(B款)

在附加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附加契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附加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105%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下列兩者的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附加契約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105%;
2.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
二、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按主契約及附加契約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之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責任免除

摺疊國壽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2013版)(B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 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九、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身故的,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需要扣除契約已經給付或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

摺疊國壽附加康寧兩全保險(2013版)(B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附加契約成立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附加契約成立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附加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保示例

小張,22歲,剛參加工作,收入不高的他選擇投保國壽康寧定期(2013版)(B款)保險組合計畫,基本保險金額10000元,20年交費,每年交費213元,小張的保險保障見示意圖例。
示意圖例

重大疾病

保障範圍內的四十種重大疾病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后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手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特定年齡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被保險人年滿3周歲
14.特定年齡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險人年滿3周歲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26.嚴重心肌病
27.嚴重重症肌無力
28.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29.嚴重脊髓灰質炎
30.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31.嚴重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病
32.終末期肺病
33.嚴重克隆病
34.嚴重潰瘍性結腸炎
35.持續植物人狀態
36.嚴重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37.嚴重冠心病
38.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開腹手術
39.經輸血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爾茨海默病所致嚴重痴呆

特定疾病

保障範圍內的十種特定疾病
1.特定惡性病變或惡性腫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狀動脈介入手術
4.特定腦中風后遺症
5.心臟瓣膜介入手術
6.特定面積Ⅲ度燒傷
7.主動脈介入手術
8.嚴重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
9.特定年齡視力受損
10.嚴重頭部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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