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幸福雙康”組合計畫

國壽“幸福雙康”組合計畫

國壽“幸福雙康”組合計畫,由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和國壽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組合而成。 廣泛覆蓋重大疾病、特定疾病、高度殘疾和身故等生命健康風險,更提供重大疾病的康復保障,人性化的產品設計,為消費者定製全方位的健康保障,全新全意呵護消費者的幸福生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幸福雙康”組合計畫
  • 類型:組合計畫
  • 屬於:國壽
  • 屬性:國壽康寧
產品特色,特定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身故保險金,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責任範圍,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國壽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免除,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國壽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

產品特色

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原位癌等10種特定疾病的一種或者多種,本公司按新康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新康寧契約繼續有效(具體以新康寧條款為準)。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惡性腫瘤等40種重大疾病的一種或者多種,本公司按新康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新康寧契約終止(具體以新康寧條款為準)。

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新康寧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新康寧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新康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導致身體高度殘疾,新康寧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新康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具體以新康寧條款為準)。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給付新康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具體以新康寧條款為準)。
新康寧契約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承保範圍內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若被保險人於重大疾病確診日後三十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康復金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之後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康復金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的年對應日,本公司按照康復金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康復金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具體以康復金條款為準)。

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於康復金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康復金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若康復金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在康復金契約交費期間內,則本公司豁免康復金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以後的康復金契約各期保險費。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責任範圍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本公司應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的,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本公司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契約繼續有效;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但給付以一次為限,給付金額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契約繼續有效。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導致身體高度殘疾,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導致身體高度殘疾,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契約終止,本公司按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契約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並以一次為限。

國壽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

在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契約終止,本公司按照契約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後三十日時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本公司首次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之後,若被保險人生存至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的年對應日,本公司按照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契約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契約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時,契約終止。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險人在契約保險期間內被初次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且保險期間屆滿後被保險人仍繼續符合契約約定的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本公司將繼續給付重大疾病康復保險金,直至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因首次發生並經確診的疾病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並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契約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若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在契約交費期間內,則本公司豁免契約重大疾病確診日以後的契約各期保險費,視同投保人交納了重大疾病確診日以後的契約各期保險費。若因意外傷害導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責任免除

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2012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體高度殘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體高度殘疾或身故的,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

國壽康復金重大疾病保險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或契約效力最後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發生契約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險人退還契約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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