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等事項的公告

2015年6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等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14號),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國土資源部將停止受理和審批國家地質公園規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等事項的公告
  • 發布機關國土資源部
  • 文號:國土資源部公告2015年第14號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2日
簡述,公告,

簡述

2015年6月2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等事項的公告》。

公告

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等事項的公告
2015年第14號
依據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取消“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國土資源部將停止受理和審批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已經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審查通過的國家地質公園規劃,請根據專家組意見修改完善後,由國家地質公園(資格)所在地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式發布實施。
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對“在國家地質公園地質遺蹟保護區外的園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審批”做出 “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地方政府此項審批依然保留”的決定,國土資源部已於2014年1月停止了地質公園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建設活動的審批。相關事項的受理和審批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兩項審批取消後,《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相關規定不再執行,新的管理要求另行通知。國土資源部將按照《國家地質公園建設標準》和《國家地質公園資格驗收標準》,加強對國家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編制和實施、公園建設的監督管理,繼續嚴格規範地質公園建設,切實保護地質遺蹟資源。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土資源部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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