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的解讀之二

國土資源部關於《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的解讀之二是在2014年07月14日由國土資源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的解讀之二
  • 發布部門:國土資源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14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高標準農田建設涉及多個部門和各級地方,目前,多個部門都有各自的行業標準或技術檔案,許多地方還制定了地方標準,但建設內容各有特點、建設標準參差不齊。《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發布與實施,實現了全國技術標準統一,解決了高標準農田“在哪建、建什麼、怎么建”的問題,對全面規範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則》規定了高標準農田建設的主要內容及應達到的建設標準,並提出了定性的規定和定量的要求。
構建統一的三級工程體系
高標準農田建設內容主要指為完善農田基礎設施,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而採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綜合措施等。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農田輸配電和其他等工程內容。
《通則》首次提出了統一的工程體系,並明確了各項工程的建設內容。土地平整工程指為滿足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的需要而採取的田塊修築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塊修築工程和耕作層地力保持工程。土壤改良是指為改善土壤質地、減少或消除影響作物生長的障礙因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沙(黏)質土壤治理、酸化和鹽鹼土壤治理、污染土壤修復等。灌溉與排水是指為防治農田旱、澇、漬和鹽鹼等災害所修建的各種設施與建築物,包括水源工程、輸水工程、噴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築物工程等。田間道路是指為農田耕作、農業物資運輸等農業生產活動所修建的交通設施,包括田間道(機耕路)和生產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是指為保障土地利用活動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態條件、防止或減少污染和自然災害等所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農田林網工程、岸坡防護工程、溝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護工程等。農田輸配電是指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強電、弱電等各種措施,包括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裝置。
為了滿足各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需要,實現分階段管理和規範工程定價,《通則》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措施進行了科學分解和界定,按照路徑依賴原則、相對獨立原則、精簡適用原則,採用了全面分析和系統工程的方法,根據各項工程之間的關係,構建了高標準農田建設三級工程體系。
從兩個層次規定建設的技術要求
現階段我國高標準農田建設具有綜合性強、區域差異大等特點,《通則》依據各項工程的建設特點和實踐,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表達方式,總結出基礎通用性的技術要求,並從兩個層次加以規定。
第一個層次是基礎性一般規定。通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工程建設,能夠達到的全國高標準農田基礎平均水平,具體體現在一般規定上。主要是要求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實現促進耕地集中連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實現節約集約利用和規模效益;完善基礎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防災減災能力;加強農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發揮生產、生態、景觀的綜合功能;建立監測、評價和管護體系,實現持續高效利用等目標。同時,要求應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區域特點,採取針對性措施,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定田間基礎設施占地率一般應不高於8%,田間基礎設施使用年限一般應不低於15年。《通則》還規定,耕地質量等別應按照《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進行評定,建成後應達到所在縣同等自然條件下耕地的較高等別,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應有顯著提高。《通則》要求實施了改良與培肥措施的耕地地力等級應達到所在區域的中高等水平。
第二個層次是對各項工程分類、細化的規定,採用了規範性條文和附錄相結合的方式。不僅對各項工程應達到的基本要求進行了規定,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技術要求(資料性附錄B)還提出了各單項工程具體技術要求。技術要求的定量指標是在分析土地整治、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高產農田創建等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實踐,參考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標準,吸納專家經驗的基礎上確定,表現形式為上限值、下限值、比例等多種方式。
土地平整工程要求農田土體厚度應達50厘米以上,水澆地和旱地耕作層厚度應在25厘米以上,水田耕作層厚度應在20厘米左右。地面坡度為5°~25°的坡耕地,應改造成水平梯田;丘陵區梯田化率不低於90%。
土壤改良工程要求過沙或過黏的土壤應通過摻黏或摻沙等措施,改良土壤質地,使其符合耕種要求。污染土壤應通過工程、生物、化學等方法進行修復,修復后土壤應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的規定。
灌溉與排水工程要求灌溉水源應以地表水為主,地下水為輔,嚴格控制開採深層地下水。大力發展節水灌溉,因地制宜採取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微灌等節水灌溉措施。旱作區農田排水設計暴雨重現期宜採用5年~10年一遇,1天~3天暴雨從作物受淹起1天~3天排至田面無積水;水稻區農田排水設計暴雨重現期宜採用10年一遇,1天~3天暴雨3天~5天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田間道路工程要求田間道(機耕路)的路面寬度宜為3米~6米,生產路的路面寬度不宜超過3米,同時也考慮了農業現代化的需求,在大型機械化作業區,路面寬度可適當放寬。平原地區田間道路直接通達的耕作田塊數占耕作田塊總數的比例應達到100%,丘陵區應不低於90%。
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要求農田防洪標準按重現期10年~20年一遇確定。農田防護面積比例指通過各類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建設,受防護的農田面積占建設區面積的比例,一般應不低於90%。
農田輸配電工程不僅考慮了農業生產中為泵站、機井提供電力保障的強電,還考慮了信息化工程等需要的弱電。農田輸配電工程的布設應與田間道路、灌溉與排水等工程相結合,符合電力系統安裝與運行相關標準,保證用電質量和安全。
由於《通則》的定位是全國範圍內通用性、基礎性標準,各相關行業和地方可根據各自實踐情況,在制修訂相應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時,依據《通則》提出適合各地實際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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