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組織擬訂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組織指導全國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各類建設用地標準;擬訂特殊行業用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 外文名:Ministry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division of land use management
  • 內設機構:4個
  • 屬性: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組織擬訂禁止、限制和鼓勵類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三)組織擬訂完善地價形成機制的措施;擬訂地價管理與調控的政策、辦法和土地估價的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城鄉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指導和監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的評估與公布工作; 擬訂最低價標準,組織土地價格的動態監測和地價指數的編制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建立統一、公開、有形的土地市場和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供應、開發利用等動態監測與監管。
(五)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承辦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審核工作。
(六)擬訂國有土地劃撥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及改變用途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各地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
(七)擬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政策和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
(八)擬訂建設用地收回、收購、整理、儲備政策及辦法,指導建設用地收回、收購、開發整理和儲備工作。
(九)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十)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等市場中介組織、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一)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內共設4個處,分別是:
(一)地價處
組織擬訂完善地價形成機制的措施;擬訂地價管理與調控的政策、辦法和土地估價的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城鄉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指導監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的評估與公布工作; 擬訂最低價標準,組織城市土地價格的動態監測和地價指數的編制工作;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行業,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資產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資產處置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等管理辦法;擬訂並監督實施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規範;擬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編制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計畫;承辦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審核。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市場處
擬訂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閒置土地處置管理辦法;擬訂土地收回、收購、儲備政策及辦法,指導地方土地收回、收購、開發整理和儲備工作;指導各地土地有形市場建設和管理,負責土地供應、開發利用等動態監測與監管;負責開發區用地管理工作,承辦各類開發區設立、擴區、升級和改變區位的用地審核。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四)地用處
組織擬訂實施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組織指導全國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組織擬訂實施各類建設用地標準;擬訂禁止、限制、鼓勵類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錄及特殊用地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各類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標準,並負責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擬訂特殊行業用地管理辦法;擬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政策、辦法和審批管理規範,指導宅基地和村莊整理工作;參與國務院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司內行政事務性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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