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做好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做好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意見》,於2013年10月28日由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做好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3年10月28日
  •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2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土資發[2013]116號
吉林、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海南、雲南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僑務辦公室:
華僑農場國有土地是廣大歸難僑職工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是華僑農場發展的資源保障。近年來,通過全面開展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華僑農場及歸難僑職工土地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土地開發利用成效顯著,經濟社會得到較快發展,廣大職工特別是歸難僑的生活大大改善。但各地在開發利用華僑農場土地過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改革的深入和華僑農場的發展。
為加強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切實維護華僑農場及廣大職工的土地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華僑農場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國發〔2007〕6號)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十部門《關於進一步推進華僑農場改革和發展工作的意見》(國僑發〔2012〕29號)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認真做好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工作
(一)全面完成華僑農場土地確權工作。堅持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依法加大對華僑農場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力度,及早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全面完成華僑農場土地確權工作;結合日常地籍管理,強化華僑農場土地權益保護,避免已確權土地再次產生爭議。已登記的華僑農場土地被周邊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非法侵占的,要堅決依法責令退回。
(二)深化華僑農場土地經營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以職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承包戶對土地的使用、收益等權利。在承包期內,華僑農場不得強制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確需改變職工家庭土地承包權、承包期、承包費的,應事先徵得承包戶同意;涉及土地範圍較大、承包戶較多時,應制定合理的調整和補償方案,經農場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予公示。堅持按照依法、有償、自願的原則,規範有序推進華僑農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報華僑農場備案。
(三)落實華僑農場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政策。各地在開發利用華僑農場土地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耕地保護政策,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切實做到耕地占補平衡;根據華僑農場實際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確定華僑農場範圍內基本農田數量和區位;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政策,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嚴禁擅自通過調整華僑農場隸屬關係、撤銷華僑農場建制等方式收回華僑農場土地或改變華僑農場農用地用途。
二、有序推進華僑農場土地開發利用
(四)加強華僑農場土地利用規劃。各地應按照循序漸進、集約發展的原則,合理確定華僑農場區域功能、產業定位和發展規模,並將華僑農場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統籌安排。華僑農場產業布局及其他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依據規劃有序開展各項土地開發利用活動,不斷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五)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切實加大華僑農場土地綜合整治力度,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加大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投入,加強農業設施建設,提升華僑農場耕地地力等級和農業生產能力。各地在安排國家農田水利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耕地質量建設、農田林網建設等項目時,對符合條件的華僑農場給予適當傾斜。鼓勵和支持基本農田集中連片的華僑農場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
(六)鼓勵華僑農場發展農業規模化經營。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引導職工家庭經營更多地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現代生產要素,加快轉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積極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鼓勵和引導僑資、民營資本等到華僑農場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切實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各項支農強農惠農補貼補助範圍。
(七)積極支持華僑農場產業發展用地需求。各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要充分考慮華僑農場發展的需求,安排好華僑農場的建設用地。對華僑農場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發展現代高效農業,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產業、新工藝、新產品以及旅遊文化服務等第三產業,在項目用地上給予適當傾斜。嚴格控制環境危害大、土地利用強度低、投入產出效益差的項目用地。
(八)節約集約開發利用華僑農場土地。鼓勵有條件的華僑農場,規範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政策,最佳化華僑農場建設用地布局,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優先開發利用空閒、廢棄、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國家和地方頒布的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加強標準執行情況的監測監管,在建、已建項目達不到相關標準的,按土地出讓契約承擔違約責任,避免利用產業項目圈地占地。
(九)積極支持華僑農場城鎮化建設用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自願基礎上有序推進職工住宅小區建設,引導職工向場鎮居民點集中居住,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不斷改善職工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重點支持華僑農場職工集中居住點,優先安排華僑農場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教育、醫療、安置住房等民生用地,提高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三、切實保障華僑農場及職工土地權益
(十)規範華僑農場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行為。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華僑農場農用地的,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國僑發〔2012〕29號文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收回華僑農場建設用地的,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徵收華僑農場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依法收回的華僑農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劃撥供地範圍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供地。
對擬收回的華僑農場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前,參照集體土地徵收辦法進行告知、確認、聽證,將擬收回土地的權利人名稱、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應當書面告知華僑農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對擬收回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經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確認,並將該農場和所涉及職工的知情、確認等有關材料作為收回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十一)切實做好失地人員的補償安置工作。堅持先補償安置、後開發利用的原則,補償資金和安置方案不落實的,不得收回華僑農場土地。土地補償費應當歸農場所有,農場對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主要用於被收回土地的農場職工;安置補助費應專項用於被收回土地的農場職工安置支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各項補償費用應當及時足額支付給農場和被收回土地的農場職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住房安置應按照“先建新、後拆舊”的原則,確保收回華僑農場土地及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土地出讓所得中應安排適當資金補助失地人員社會保障支出,逐步建立歸難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加強就業創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創造失地人員自主就業創業的條件。
(十二)建立健全華僑農場土地收益分配機制。華僑農場土地出讓和增值收益,要嚴格遵照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國僑發〔2012〕29號文有關規定,優先用於解決華僑農場基礎設施建設及歸難僑民生問題。華僑農場整合原有資產涉及的原劃撥建設用地改變用途用於經營性物業開發的,經規劃部門同意並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辦理協定出讓等有償用地手續;原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經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變更協定或重新簽訂出讓契約,補繳土地出讓金,並按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華僑農場原有資產和土地資源整合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收回等相關手續後,依法依規供地;不符合劃撥和協定出讓範圍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華僑農場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切實提高經營收益,為歸難僑職工提供長遠生活保障。要進一步深化華僑農場體制改革,儘快與財政、稅收、土地等政策做好銜接,落實地方政府各類補貼、返還政策,不斷建立和完善各類補貼、返還承接機制,以滿足華僑農場長遠發展需要。
(十三)切實維護華僑農場及其職工的合法土地權益。各地要加強對華僑農場土地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決貫徹落實加強土地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嚴肅查處擅自改變華僑農場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華僑農場土地的行為,切實維護華僑農場及其職工的合法土地權益。
各地國土資源、僑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政策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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