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後的工齡問題(摘錄)
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國發(1981)17號
國務院
1981-6-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後的工齡問題
- 頒布時間:1981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後的工齡問題(摘錄)
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國發(1981)17號
國務院
1981-6-5
法規內容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後的工齡問題(摘錄)
國發(1981)17號
……部隊家屬工廠或服務、加工行業,具備了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件的,可根據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由部隊師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後勤部審查,商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定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凡是在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家屬工廠工作的家屬,隨幹部調出該地區,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接收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應積極協助安排工作。家屬被招收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時,其在家屬工廠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工種對口的,可以頂學徒工的年限,不對口的,其工資待遇可參照上山下鄉青年被招工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幹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和地方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隨軍隊幹部調動,所到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應積極協助安排工作。如當地確無處安排的,可暫時安排在軍隊企事業單位或家屬工廠工作。其原職級應予以保留,工齡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