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 發文字號:稅委會[2015]23號
稅委會[2015]23號
海關總署:
《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5年12月4日
2016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暫定稅率:
在2015年實施的暫定稅率基礎上,增加對毛制上衣等商品實施暫定稅率;降低太陽鏡等商品暫定稅率水平;調整電控柴油噴射裝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稱和範圍;取消止回閥等商品暫定稅率,恢復實施最惠國稅率;提高噴氣織機等商品暫定稅率水平。調整後實施暫定稅率的商品見附表1。
(二)協定稅率及特惠稅率: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原產於冰島的27個稅目商品、原產於瑞士的5923個稅目商品、原產於哥斯大黎加的247個稅目商品、原產於秘魯的1802個稅目商品、原產於紐西蘭的92個稅目商品實施進一步降稅;增加對原產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各2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調整後有關協定的協定稅率見附表2(一)。對原產於東協成員國、亞太貿易協定其他成員國(孟加拉、印度、寮國、韓國、斯里蘭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灣地區的商品繼續實施協定稅率,協定稅率的商品範圍和稅率水平維持不變;對原產於衣索比亞、貝寧、蒲隆地等國家的商品繼續實施特惠稅率,特惠稅率的商品範圍和稅率水平維持不變。見附表2(二)。
二、出口關稅稅率
降低高純生鐵等商品出口關稅,對磷酸等商品不再徵收出口關稅。調整後徵收出口關稅的商品見附表3。
三、稅則稅目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4。調整後,2016年稅目數總計8294個。
四、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附表:1.進口商品暫定稅率表
2.(一)進口商品協定稅率表
(二)進口商品協定稅率、特惠稅率表
3.出口商品稅率表
4.進出口稅則稅目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