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7月21日批覆的。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關於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批覆
農林水利
國函63號
國務院
2008-7-21

法規內容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氣象局:
水利部《關於審批黃河流域防洪規劃的請示》(水規計〔2008〕2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黃河流域防洪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力爭到2015年,初步建成黃河防洪減淤體系,基本控制洪水,確保黃河下游防禦花園口洪峰流量22000立方米/秒堤防不決口,逐步恢復主槽行洪能力,初步控制遊蕩性河段河勢;
基本控制人為產生的水土流失,減輕河道淤積;上中游幹流、主要支流重點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基本達到設計標準,重要城市達到規定的防洪標準。到2025年,建成比較完善的防洪減淤體系,基本控制洪水和泥沙。
二、《規劃》的實施,要堅持“上攔下排、兩岸分滯”調控洪水和“攔、排、放、調、挖”綜合處理泥沙的方針,進一步完善以河防工程為基礎,水沙調控體系為骨幹。
水土保持、幹流放淤和分滯洪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流域防洪減淤工程總體布局,輔以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防洪調度和洪水風險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構建較為完善的流域防洪減淤體系,全面提高黃河流域防禦洪水災害和治理泥沙的綜合能力。
三、加強防洪骨幹工程建設,不斷推進黃河治理。繼續加強黃河下游標準化堤防建設,大力開展河道整治,控導河勢,提高主槽過流能力;加強河口整治和管理,相對穩定入海流路;
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抓緊做好古賢、東莊水庫的前期工作和黑山峽河段開發方案的論證工作,有計畫地建設黃河幹流和主要支流的控制性防洪減淤水庫,逐步完善黃河流域水沙調控體系,攔蓄洪水泥沙,調水調沙;
搞好蓄滯洪區和灘區安全建設,完善補償政策措施。加快黃河上中游幹流及主要支流重點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建設。加強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不斷完善重點城市防洪工程體系,制訂城市防禦超標準洪水預案;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特別是中游多沙粗沙區治理;加強山洪災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災害防災減災體系。
四、認真做好規劃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對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認真組織,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風險管理水平。
嚴格按標準建設堤防,不得超過《規劃》確定的標準;河道上特別是河口處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任何工程建設均不得超越規劃治導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防洪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的職責,加強流域防汛抗旱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全面落實防洪法的配套法規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緊研究制訂防洪骨幹水庫聯合調度運用方案。各類工程在汛期必須服從流域防洪調度。
黃河水少沙多、水沙異源,水旱災害頻繁、複雜難治。黃河流域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是我國重要的糧棉生產基地和工業基地。
《規劃》的實施,對保障黃河流域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黃河流域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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