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一九九二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一九九二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8月30日發布,自1992年08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8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8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務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五年以來,在全國範圍內已連續開展了七次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對嚴肅財經法紀,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在加快改革、擴大開放的新形勢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作為遏制經濟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防止財政收入流失、懲治腐敗現象、促進國民經濟更快更好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在今後較長時間內仍要繼續發揮它應有的作用。一九九二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加快改革開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堅決保護企業和單位的合法權益,認真檢查、糾正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把開展大檢查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完成財政、稅收任務,加強廉政建設,增強廣大職工的遵紀守法觀念緊密結合起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在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指定一名領導人負責大檢查工作,要健全和加強大檢查領導小組,並派出工作組進行督促檢查。
二、為避免重複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在大檢查期間,要把財政、審計、稅務、物價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力量統一組織起來,投入大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大檢查的各項任務。
三、要採取多種形式,更加廣泛地邀請和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大檢查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和監督指導作用。
在大檢查中,對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符合國家統一政令和基本財經法規的改革措施,要予以保護和支持。對違背國家統一政令和基本財經法規的問題,要認真檢查,及時糾正。
五、今年(1992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從九月份開始,年底前基本結束。主要檢查一九九二年發生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以及一九九一年未檢查、未糾正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六、所有國營、集體、私營和聯營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體工商戶,都要認真自查,主動糾正自身存在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在普遍自查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對部分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少於百分之三十。在前兩年連續重點檢查中,均未發現違反財經法紀問題的單位,今年(1992年)可免於重點檢查。
七、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實事求是,寬嚴適度”的原則處理。對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和屢查屢犯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應給予必要的政紀、黨紀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請各級法院、檢察、紀檢等部門積極予以配合和支持。
應交財政的違法違紀款項,要保證優先入庫,拒不交庫的,由銀行劃撥扣繳。少數資金確有困難、補交後會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單位,在報經批准後,可允許他們訂出交款計畫,分期分批交清。
八、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將繼續委託地方檢查部分中央單位,地方所得分成收入,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解決大檢查經費後,主要用於發展生產。
九、要針對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推進財稅改革,完善財經法規,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財會制度,培訓財會人員,加強內部管理,把檢查與服務、治標與治本結合起來。
十、要堅決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檢舉揭發人,決不允許對他們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的,各級領導要親自過問,嚴肅處理。
十一、要大力表彰遵紀守法單位和在大檢查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擴大社會影響。
十二、國務院授權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負責制定開展大檢查的具體規定。各級大檢查辦公室有權依法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目前,各級大檢查辦公室的任務十分繁重,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以保證大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結束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向國務院寫出總結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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