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2年01月07日發布,自2002年01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2年01月07日
-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治安管理
交通部:
你部《關於報送〈長江港航公安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請示》(交人勞發[2001]60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長江港航公安機關體制改革方案》。
二、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有關檔案精神,按照政企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與長江治安相適應的新體制。長江港航公安機構作為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行使跨區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權。要不斷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長江幹線水域和港航的政治、治安穩定。
三、長江航運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領導,其黨政關係由交通部委託長江航務管理局管理。長江航運公安局所屬公安機構由長江航運公安局統一垂直管理,公安業務工作實行長江航運公安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雙重領導,以長江航運公安局領導為主。
四、長江港航公安機構為行政機構,公安民警納入國家行政編制。關於公安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總數,請交通部商公安部提出,由中央編辦按照有關原則和程式核定並報批。有關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等規定管理。關於現有公安民警取得國家公務員身份的具體辦法,請交通部商人事部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組織實施。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交通部商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五、長江港航公安機構所需要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請財政部根據經批准後的定編人數,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列入交通部部門預算。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時,預算內外經費及現有資產應一併劃轉。對長江港航公安機構的罰沒收入及其他收費,要按照罰繳分離原則,一律就地上繳中央國庫。長江港航公安機構的基本建設投資納入交通部計畫渠道解決。
六、交通部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改革方案的實施,並加強與中央編辦、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各有關部門和長江沿線有關地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改革中,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處理有關問題,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和改革的順利進行,力爭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國務院
二00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