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對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進行通知,由國務院於1992年11月10日以國發〔1992〕64號發布。通知包括十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改革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1992年11月10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文號:國發〔1992〕64號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為了適應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我國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先後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對搞活外貿運輸、推動國際海洋運輸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在國際海洋運輸管理中政企不分,行政干預過多,一些改革措施沒有到位,使得貨運代理(以下簡稱貨代)、船舶代理(以下簡稱船代)及國際海洋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船公司)的經營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約,企業缺乏活力,影響了我國國際海洋運輸事業的發展。因此,必須對我國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進一步改革。

檔案全文

一、放開貨代、船代,允許多家經營,鼓勵競爭,以提高服務質量。凡符合開業條件、合法經營的企業(包括取得企業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批准都可以從事貨代、船代業務,貨主和船公司有權自主選擇貨代、船代,承運人與貨主可以建立直接的承託運關係,任何部門都不得進行行政干預。
二、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展國際海洋運輸事業。凡符合開業條件、合法經營的企業(包括大型企業集團和專業進出口公司),經批准都可以建立船公司,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擴大船公司經營自主權。船公司根據國家的巨觀要求,可自主決定航線經營、船舶配置、運力增減、船舶更新。
四、對國內船公司目前無力開闢的航線或航班密度不夠的航線,應本著對等原則吸引外資班輪或僑資班輪掛靠我國港口,但不得經營沿海運輸。有步驟地允許外國船公司在我境內開辦獨資或合資船務企業,經批准,可為其自有船舶進行攬貨、簽單、結匯和簽訂業務契約。
五、切實轉變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交通部、經貿部要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簡政放權,減少對企業具體事務的審批和行政干預。目前,貨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仍由經貿部歸口負責;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統計調查仍由交通部歸口負責。今後,兩部主要是通過巨觀調控和經濟、法律等手段,對從事國際海運的船公司和貨代、船代行業進行巨觀管理,並參照國際慣例和根據我國國情,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貨代經營資格標準和審批管理辦法,為企業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兩部對參與競爭的企業要加強行業管理,一視同仁,不得因隸屬關係不同而對企業有親疏之分。各級地方政府也要簡政放權,並防止地區保護主義。
六、交通部要借鑑國外發展航運業的辦法,商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制定促進我國海洋運輸事業發展的具體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交通部、經貿部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國有船代、貨代企業和船公司與外資、合資船代、貨代企業和船公司在稅收和經營上平等競爭的具體政策,以及完善監督、約束機制,打破條塊分割、封鎖、壟斷,取締非法經營等遠洋運輸市場的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七、交通部、經貿部所屬企業要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並採取“聯營”或“參股”等多種形式發展橫向聯合。
八、經貿部、交通部要在國際海洋運輸管理工作中加強團結,密切合作,協商辦事。遇有與其他部門有關的問題,必須商得有關部門同意或聯合行文,不得單獨下發與有關部門意見有分歧的檔案。對協商不一致的重大問題,可報國務院決定。
九、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是我國最大的兩家外貿運輸企業,應享受國家給予的同等政策待遇。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增強他們的對外競爭能力,促進我國國際海洋運輸業的發展。
十、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對本部門以前所發檔案進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要按本通知的規定修改後下發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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