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資工作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4年03月18日發布,自2004年03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3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商貿物資綜合規定
商務部:
你部《關於進一步擴大商業領域對外開放制訂〈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管理辦法〉的請示》(商資發〔2003〕47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商業利用外資工作由試點轉入正常開放,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逐步擴大開放的領域和範圍。
二、為確保商業領域利用外資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由你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訂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管理辦法並發布施行。屆時,廢止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
你部《關於進一步擴大商業領域對外開放制訂〈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管理辦法〉的請示》(商資發〔2003〕47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商業利用外資工作由試點轉入正常開放,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逐步擴大開放的領域和範圍。
二、為確保商業領域利用外資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由你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訂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管理辦法並發布施行。屆時,廢止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原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