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是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補短板、增後勁,擴大有效投資需求,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就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5年9月9日下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5〕51號
- 主要推行: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
為進一步解決當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領域投資項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增加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補短板、增後勁,擴大有效投資需求,促進投資結構調整,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
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產能過剩行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矽項目維持30%不變。
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
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三、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範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制度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堅持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對於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有關規定。
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已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契約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原契約執行。
五、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巨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