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7年8月15日以國發〔1987〕75號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調整各部門物資供銷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號:國發〔1987〕75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時間:1987年8月15日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國務院決定,對物資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基本思路和構想是: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組織有計畫的物資市場,減少流通環節,加速物資和資金周轉。這樣改革,有利於增強國家調控物資流通的能力,增強企業活力,做到貨暢其流,物盡其用,以改變目前條塊分割,物資管理分散,機構林立,流通不暢,庫存積壓的狀況。為此,對各部門的物資供應、銷售機構必須進行調整。在機構未調整以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程式,防止發生混亂現象。
檔案全文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對物資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基本思路和構想是: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組織有計畫的物資市場,減少流通環節,加速物資和資金周轉。這樣改革,有利於增強國家調控物資流通的能力,增強企業活力,做到貨暢其流,物盡其用,以改變目前條塊分割,物資管理分散,機構林立,流通不暢,庫存積壓的狀況。為此,對各部門的物資供應、銷售機構必須進行調整。在機構未調整以前,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程式,防止發生混亂現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現在承擔的各類物資的分配供應和產品銷售工作,仍應照常繼續進行,認真做好。不要隨意打亂現行的工作秩序、業務渠道和聯營關係。各項管理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二、各部門物資供銷企業的流動資金和庫存物資,不得抽調或轉移。用於進口物資的自有外匯不得縮減。嚴禁藉機構改革之機巧立名目,突擊花錢,私分公款、公物,濫發實物、獎金。
三、各部門物資供銷系統的房屋、倉庫、場地、設施、設備、器材等固定資產,一律不得轉讓、變賣、拆除和調換挪用。計畫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仍應繼續執行,不得隨意抽走投資和物資。
四、各部門物資供銷系統的財務往來,要及時催、交、清、結;財務帳目、會計憑證、經濟契約等,都要按規定妥善保管。
五、各部門現有的物資供銷和倉儲、回收、加工、學校、科研等單位的機構和人員,一律維持現狀,不作變動。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機構、擴大編制和搞機構升格。暫停調入調出工作人員和提升幹部。
搞好物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是一件大事,各部門、各地區都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對上述各項規定,要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反,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各部門要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努力把工作做好,以保證物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